桂建规园〔2009〕30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简称《暂行办法》)已正式颁布施行。为科学编制和修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快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进度,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全区城镇市容环境得到很大改观, 市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城市形象和品位明显提升。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区各城镇已经出现大量无法满足抗震、消防等安全要求和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危旧房改住房, 这些危旧房改住房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也严重制约了城市整体环境品质的提升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提升城镇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拉动内需,应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提振经济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是急人民所急,解人民之忧的一项保民生、促发展、创和谐的工程。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充分认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区居民盼望改善现状的急切心情,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依法依规,加快组织编制或修改危旧房改造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顺利推进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为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努力。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在保证改造项目所在区域各项规划指标总体平衡的前提下,鼓励向空中发展;通过技术创新,科学合理地确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等各项指标,实现降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成本、改善改造地块的交通组织和整体居住条件的目的,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遵循以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坚持依法依规组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则。
2、坚持以建设单位申报、政府主导、市民参与、阳光操作、完善程序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适度灵活、有利操作的原则。
三、规划编制与调整的主要措施与做法
(一)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现有资料基础上全面调查了解本辖区城镇危旧房改住房的数量及分布情况,针对城镇危旧房改住房集中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主动组织编制危旧房改住房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引导危旧房改住房成片改造、整体开发。
(二)加快编制或修改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是根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轻重缓急,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先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土地出让条件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前提要素。因此,各地一定要抓紧组织编制或修改完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这不仅仅是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需求,也是城镇各项建设活动顺利推进的重要规划依据。
(三)各地在编制与修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特殊性,为改造项目设定一个合理的拆建比,以降低项目改造成本,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的确定时,可根据区域总体平衡的原则并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给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必要的倾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落到实处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是一项政策性、时限性很强的工作,各地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加快推进,特别是要完善公众参与、规划公示制度,从维护稳定、和谐发展的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做好规划审批决策。同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专门制定危旧房改住房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的操作规程或办事指南,让项目业主清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从规划编制到设计报批的全流程,提前化解可能存在的规划“颈瓶”问题,顺利推进该项工作,确保将此项造福百姓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