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6号)等文件及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完成2009年建设任务:全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7%。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争取完成投资65亿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争取完成投资27亿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各项要求,发展改革、国土、环保、规划建设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在遵循依法审批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实行联合审批,争取以最短的时间、最优的服务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项目业主密切配合,着力解决征地、环评、设计等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包括争取新增中央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尽可能争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
(二)加大自治区、市、县本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资金、水资源费、环保专项资金、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加大投入力度。2009年自治区本级财政投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少于4.6亿元。各市、县要调整城市建设投资结构,把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中之重,统筹安排城建资金、地方机动财力、土地资产收益等可用财力,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
(三)积极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市、县要探讨组建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为主业的市、县级投融资平台。以投融资平台为依托,整合资源,增强融资能力,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筹集资金。
(四)加快推进银行贷款工作。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污水垃圾处理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各市、县和项目业主,确保将国家开发银行的70亿元贷款逐一落实到项目上。各市、县与项目业主也要积极争取条件优惠的商业贷款,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放开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经营市场,推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制度,鼓励专业实力强、投资与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的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积极推行区域项目统筹,将投资回报效益好的项目与效益较差的项目一起打捆对外招商。
(六)加强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各市、县要切实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决定,努力提高处理费的征收率,以缓解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七)加强资金管理,用好专项资金。绝不允许截留、挤占和挪用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要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资安排给我区的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开展全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中央和自治区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项目建设监理工作
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严格把好设计、施工、监理关。选择参与项目监理的监理公司必须有实力、有资质、有相关项目建设经验。要按照争分夺秒抓进度、一丝不苟保质量,万无一失保安全的要求,加强施工各个环节的监管。要强化质量监管,在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的同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把好工程验收关,一丝不苟严格工程验收,确保项目建成一个,验收一个,发挥效益一个。
四、加强督促检查
自治区污水垃圾处理办将组织督查组在9月和12月分别对全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年度目标、任务与项目计划的下达、推进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情况;资金到位、投资完成、资金使用情况;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采取普遍督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专题督促,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设区市每月要对市辖各县项目至少督查一次,并及时将督查情况上报自治区污水垃圾处理办。各市、县要加强月报填报工作,认真填报月报表,以便准确了解各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凡是不按时上报月报表的项目,将视同该项目当月没有开展工作。对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项目实行资金倾斜政策,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表彰。对没有按规定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项目没有按时开工建设或工程进度缓慢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处罚,对年底前无法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地方实行区域限批,并对相关领导实行问责。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财政资金和政府担保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协助同级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资金规范、节约使用。
附件:1.2009年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开工项目表
2.2009年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项目表
3.2009年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运营负荷表
4.2009年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工项目表
5.2009年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竣工项目表
(需查阅者,请登陆:http://www.gxzf.gov.cn/fjcf/200908/P020090810627930008616.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