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0〕4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清欠政策,及时解决我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巩固清欠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切实防范新的拖欠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清欠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继续把清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确保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坚决杜绝新的拖欠产生。
二、明确部门职责。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联动协作,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并切实依法监督实施,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供保障。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清欠工作原则,督促有关单位完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办法,严格落实资金到位率,凡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项目,必须保证及时到位。各级清欠机构要加大协调力度,确保各市、县(市、区)项目拖欠问题解决在当地。各市清欠办要及时做好检查调度,落实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三、严格建设过程监管,强化工程款拨付情况监控。一是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市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缴纳和严格管理支付。二是严格禁止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三是严格监管。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四是分清责任。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直至工程款拨付到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已经出台的各项清欠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调度、指导和督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市清欠办要定期(特别是元旦春节前后)对辖区开展清欠专项检查,对工作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把关不严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级清欠机构要将发生拖欠而未彻底偿清的单位名单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并通过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五、严格劳务用工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一是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全面建立工资支付内部监控制度。二是继续实行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三是健全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四是坚持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凡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农民工的工资务必于每年春节前兑现完毕。五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任何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施工企业要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六是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监察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执法力度,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信誉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要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授予称号等方面进行处理。
六、依法解决拖欠问题。一是充分发挥劳动仲裁作用。对新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凡是存在争议的,首先引导双方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快速通道”,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随时受理、快速结案。二是积极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拖欠问题。对新发生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要指导纠纷双方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和帮助。三是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合理防范和依法解决拖欠问题的成功案例,严厉谴责以讨要欠款为由违法制造各类不良事件行为,引导广大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行业风尚,支持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以非法手段讨薪,甚至以讨要工资或工程款为由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各级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和提请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一是健全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对象,尽快建立完善相关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有关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监管信息,使拖欠方“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银行贷款、评奖树优等实行鼓励、限制及惩戒等有力措施。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会员单位行为规范,引导建设类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有效防范拖欠问题的发生。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在行业内部予以约束和制裁。
八、全面完成剩余历史旧欠的清理工作。对于目前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以及各级清欠机构通过调查摸底、受理投诉等方式掌握的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要逐个项目研究落实措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种途径,落实偿还措施,确保于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对于以前协调的投诉案件,要对解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案件真正办结,避免出现反复。对已经认定的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新发生的拖欠问题,要尽快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务必于2010年上半年全部落实偿还措施。对于存在严重纠纷且不接受行政协调的,督促双方尽快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并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对不按要求如实上报进展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限制投标资格。
九、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各施工企业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报告制度,从源头上掌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防止发生新的拖欠问题。各施工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上报有关情况,由各市清欠办(设在市建委)汇总后,书面报告自治区清欠办。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