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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全区第一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管[2010]29号)

2010-04-06 10:10:37 来源:开云官方网址 收藏

桂建管[2010]29号

各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0年1月21日~2月4日,我厅派出督查组,分别对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等10个设区城市,进行了2010年全区第一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并对春节和“两会”前的安全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采取了听取工作汇报、抽检工程实体等方式,主要检查各市落实《通知》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以及建设工程实体的安全质量情况等。共抽查了32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中公共建筑5个,住宅工程25个,市政工程2个,总建筑面积128.48万m2;共涉及31家建设单位、29家施工企业和28家监理企业;共发出21份整改建议书,其中5份停工整改建议书、16份隐患整改建议书。此外,对7家监理单位直接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3个工程项目做了调查笔录。
    二、各市落实《通知》情况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落实《通知》精神。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绝大多数市于2010年元月15日前召开建委领导和有关部门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玉林、百色等市还召开了企业负责人会议,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各县(市、区)建设局和施工、监理企业,要求相关单位在春节前集中精力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做好春节期间的值守和应急管理工作。二是结合本地实际,拟订排查方案。各市按照我厅要求拟订了《2010年春节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方案》,明确了时间安排、排查内容、责任分工、整改措施等。三是对辖区内在建工程落实了排查、整改。各市按照《通知》要求,明确分工,都对部分县(市、区)的在建工地的质量安全管理进行了检查。据统计,除南宁、钦州、梧州外受检的7个市共组成15个检查组,排查工地218个,发出安全防护整改通知书26份、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83份、停工通知书14份。
    三、各方履行职责情况
    从检查中发现,虽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企业也开展了自查,排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⒈ 一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通知》迟缓。自治区督查组进行督查时,个别市仍未把《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的各个施工、监理企业和辖区各县(市、区),甚至未将文件签批到相关业务科室。
    ⒉ 大部分市对辖区各县(市、区)的督查工作未按计划完成。
    ⒊ 个别地区虽然向施工企业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但未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⒋ 一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所谓重点工程、房地产工程管理力度薄弱,不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对一些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不管不问。
    (二)施工企业
    ⒈ 部分施工企业对在建项目部春节前放假时间、春节前进度安排、值班留守、节后复工等事项未进行工作安排,现场检查未发现企业对项目春节前安全工作布置的资料。
    ⒉ 部分在建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专业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本次检查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从资料反映出部分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部分资料中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二是专职安全员未足额配备,有些工程虽足额配备但却未持“三证”,不符合上岗要求;三是项目部管理人员更换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特别是个别外来入桂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入桂施工备案变更手续,造成现场管理人员大部分与入桂备案表上人员不符,且部分变更后的人员无上岗证。
    ⒊ 施工企业未认真履行对项目部的质量安全定期检查职责,项目部未认真履行自检职责。有的施工企业未能按《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广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重点监督暂行办法》的要求对项目部进行检查,逐层检查制度不健全、管理断层。公司对项目部、项目部对工程的自检普遍无质量内容。
    ⒋ 部分施工企业不认真对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对监理企业下发的通知单整改不力或置之不理。
    ⒌ 质量控制资料与施工不同步,资料整理、签名盖章不及时,填写不规范。部分工程在地基基础分部未验收的情况下即已进入主体分部施工;部分工程同条件试块积温记录与施工进度不同步,涉嫌造假。
    (三)监理企业
    ⒈ 部分监理企业缺乏对项目监理部进行有效管理,未按规定对项目监理部进行定期检查,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未经公司确认,人员聘用和管理混乱。总监履职到位率低,一些工程总监未按规定参加工地例会和各分部验收会议,未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
    ⒉ 大部分项目监理部未实施对项目质量安全的例行自检。
    ⒊ 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人员、进场材料、设备审批和施工工序、方案审批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凌乱无序,既不清楚施工现场人员、材料情况和各种设备、机械的运转情况,也不了解各种施工工序的实施步骤,仅凭以往工作经验进行管理,导致许多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⒋ 许多监理企业的监理资料整理不规范。绝大多数的监理企业在管理上过分偏重于实体质量,忽视了资料的管理工作,资料大多闭门造车、弄虚作假,致使留在工程档案中的资料缺乏真实性,不利于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跟踪管理。
    ⒌ 一些监理企业急于免责,对施工项目部发出大量监理通知书,部分施工单位也及时回复,但两者只是文来文往,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得不到解决,无人落实整改。少数施工企业对监理通知书置之不理,监理企业也未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四、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问题
    (一)质量问题
    ⒈ 砌体工程。部分工程砌体结构砌筑质量较差,通缝、竖缝不饱满、水平灰缝超厚现象较普遍;框架结构中的顶皮砖未能留置够一定时间以待沉降稳定后斜砌挤紧;随意在墙体上开槽留洞又无补强方案;断碎砖上墙;混凝土砌块和页岩砖混砌或竖砌;临时间断处未按规范要求留设。
    ⒉ 混凝土工程。部分工程的同条件混凝土养护试块留置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试块未用刻字方式标明具体部位,无积温记录;部分工程不同强度梁柱节点分段施工时未按规范要求留置试块;大部分工程混凝土构件浇筑完成后的养护不符合规范要求;仍有不少工程施工缝的留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⒊ 现场搅拌。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程,施工现场普遍未按配合比计量上料;部分工程无混凝土开盘鉴定报告,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管理混乱,随意性大,无法保证按设计要求下料搅拌;少数工程在楼层上自拌混凝土和砂浆;大部分砂浆外加剂无型式检验报告。
    ⒋ 钢筋工程。经外包加工的钢筋直径普遍严重偏小;大部分受检工程仍不能依照《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规定提供钢筋试焊报告;柱主筋焊接接头未相互错开35d,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4.5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主筋搭接焊时未预弯;钢筋制作、安装工艺水平不高,主次梁交接处箍筋未按构造要求加密,梁柱节点处未设加密箍筋,抗震设防工程的箍筋未做135°弯钩,且平直段长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构造柱拉结筋和框架填充墙拉结筋间距、长度、数量不足;少数工程后埋拉结筋未做抗拉拔检测。
    ⒌ 部分受检工程的卫生间未按照《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4.10.8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做混凝土翻边,有的做了翻边但高度达不到规范要求。二次成型的卫生间混凝土翻边,因基底未清理造成与基层分离,且无专项施工方案。
    ⒍ 部分工程基坑变形观测的人员不具备资格,应做变形观测的工程未能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观测。
    ⒎ 部分工程混凝土楼板未经设计同意随意开槽,减少混凝土楼板有效厚度,造成质量隐患。
    ⒏ 门过梁搁置长度不足,钢筋砖过梁制作不规范。
    (二)安全问题
    ⒈ 施工临时用电。部分工程施工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一个开关箱控制多台设备、无隔离开关,多数设备未做保护接零,电缆乱拉乱搭拖地受机械碾压,电箱设置不合理,部分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参数选择错误,楼层移动式开关箱无防护门。
    ⒉ 脚手架。部分工程脚手架缺横向扫地杆、部分横向水平杆不在主节点上,拉结点偏少,作业层安全网未高出作业面1.2m,首层、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架体中间层未按要求封闭。一些悬挑式脚手架未做到立杆“根根落地”,悬空立杆无任何加固措施,导致架体变形严重。部分工程正在进行外墙涂料施工,脚手架已拆除安全网和连墙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⒊ 模板工程。模板实际搭设往往与方案不符,许多工程的楼层模板计算为梁、板分离式受力计算,但现场为梁、板共同受力搭设;少数工程模板支撑受力体系混乱,门式脚手架居然与木杆混合搭设,门式脚手架调节螺杆外伸长度超过200mm;在悬挑板上设立杆支撑,楼梯模板立杆斜支;木模板支撑体系传力途径混乱,使用梁侧模传递板荷载,不符合方案要求,部分立杆接长、斜支,部分大横担使用圆木代替方木,立杆未剥皮、尾径偏小,支撑在悬挑板上,缺纵横向水平拉结。
    4. 机械设备。少数工程的物料提升机、塔吊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备案,物料提升机无吊篮安全门、无楼层卸料平台防护门、无一视频两联动装置,停靠装置失效,楼层卸料平台底板未固定。塔吊、施工电梯顶升和附墙装置安装未经验收。施工电梯使用超过3个月未做坠落试验。塔吊用卸料平台三面防护不严,作业人员对限荷重量概念模糊。
    ⒌ 安全防护。大部分工程临边防护不严,“三宝”、“四口”防护不到位,对工地易发事故部位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个别工地现场无照明,洞口未做防护,极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⒍ 文明施工。部分工程现场材料堆放混乱,仍有不少工地无围墙、未严格实行封闭施工。个别工地的工人住在在建建筑内,工人居住条件恶劣。
    五、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2家施工企业(见附件1),对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公司例行检查和项目部自查制度不落实的监理企业(见附件2),并存在未按时整改合格,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间从本文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整改完毕。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通报整改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不留死角。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工程项目。企业经过整改合格并经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进行复查合格后,将整改材料一并报送我厅建管处。
    (二)被通报批评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见附件3),虽然已按督查组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整改完毕,但我厅要求这些企业必须举一反三,找出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搞好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附件:⒈ 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一览表.doc
      ⒉ 责令整改的监理企业一览表.doc
      ⒊ 通报批评的施工及监理企业一览表.doc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