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和原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精神,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我区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工作于2007年底启动以来,截至目前,已有部分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陆续到期,按照管理要求应开始进行延续注册工作。
鉴于我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正在升级,目前尚未具备开展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条件,经研究,决定暂缓开展我区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具体延续注册工作的时间及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在暂缓注册期间,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继续有效,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将按有关规定要求正常开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