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1]7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1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立即组织开展检查,做好迎检准备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桂建管[2011]38号)提出的检查内容和建质质函[2011]68号文要求,督促本辖区内企业对所有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开展自查,市、县(市、区)全面检查,我厅将于8月底对各市进行抽查。
二、检查时间及要求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到我区检查时间:2011年9月14日-18日。
(二)检查要求
1. 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并注明工程类型;
2. 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3. 提供受检工程相关文件材料;
4. 做好书面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各市、县(市、区)要做好书面汇报本辖区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本辖区开展自查等情况,以便向检查组汇报。
联系电话及传真: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