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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2011-05-11 11:21:29 来源: 收藏

                             桂建标[2011]21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工日、二类工47/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工日、二类工54/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工日、二类工47/工日、三类工54/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工日、二类工47/工日、三类工54/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工日、二类工54/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工补贴由16/工日调整为21/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工日调整为11/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

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各专业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1~表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

           1

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管理费费率(%

1

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借工点工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

6.059.07

2

机械大规模

土石方工程

3.024.54

3

桩基础工程

4.236.35

4

点工借工

-

5

装饰装修工程

19.6629.48

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2

编号

管理费费率(%

1

水、电、暖通、静置设备及非标、消防、仪表、智能、炉窑

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

 

28.0042.00

2

工艺管道

34.0050.00

3

机械设备、热力设备

20.0030.00

 

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3

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管理费费率(%

1

土石方工程

1.土石方、道路、桥梁、隧道、构筑物工程: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 人行道块料面层、桥梁装饰、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工程: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

3.104.70

2

道路工程

4.206.40

3

桥梁、隧道、构筑物工程

5.007.40

4

人行道块料面层、桥梁装饰

20.0030.00

5

交通设施

27.0041.00

6

给水、燃气工程

33.0049.00

7

排水工程

22.0032.00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4

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管理费费率(%

1

园林工程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5.508.30

2

绿化工程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的人工费)

26.0040.00

三、计算规定

1.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2.管理费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费率表的费率区间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3.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等按原规定计算。

四、执行规定

本规定自201111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11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发布机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一年五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