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2〕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的通知》(建城〔2011〕17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现就加强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照明规划是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科学开展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为做好我区“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尽快把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列入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请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具有相关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或修编城市照明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城市照明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符合国家相关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并有独立的节能篇章。
三、设区市要求在2012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已编制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符合城市发展、不满足节能环保要求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及时修编。
四、县级市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五、县城要求在2013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六、有条件的城市,在编制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开展编制城市照明详细规划。
七、已编制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城市,请将规划电子版报送我厅城建处。
联 系 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李承慧
电 话:0771—2264309
传 真:0771—2260050
电子邮箱:jstcjc8@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