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1〕1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北海市、贺州市水利局:
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156号),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建立完善供水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客观公正,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1〕36号)工作部署,按照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数据报告管理办法》(建城[2007]157号)的要求,妥善解决2010年我区县城以上供水企业水质数据上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县城以上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质检测数据上报工作是做好水质督察工作的基础。做好水质检测数据上报工作,是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要求,是确保城镇供水水质安全的具体措施,是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是监督城市供水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城镇供水水质安全的有效措施,是考核城镇供水单位运营安全和水质安全等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二、为了做好2011年度的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请各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数据报告管理办法》和我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07]72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各城市供水单位切实做好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确保2011年的水质数据上报工作做到上报及时、项目齐全、数据有效,实现我区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达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以下简称“南宁监测站”)负责全区县城以上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质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广西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城市监测站的运行管理和建设工作。
(二)每月10日前,南宁市市区内的城市供水单位向南宁监测站报送上个月的水质数据。
水质数据经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由南宁市监测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同时抄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柳州市等13个设区城市市区内的城市供水单位向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水质数据。水质数据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城市供水单位上报南宁监测站。
水质数据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由南宁监测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四)县(市)城市供水单位(以下简称“县级供水单位”)按以下要求报送上一年度的水质数据:
⒈ 每年1月15日前,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市、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等11个城市所辖县级供水单位向所在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水质数据。
水质数据经设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供水单位报送当地地方网监测站。地方网监测站于1月底前将数据报送南宁监测站。
⒉ 来宾市、崇左市2个城市所辖县级供水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水质数据。
水质数据经设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供水单位于1月底前将数据报送南宁监测站。
⒊ 县级供水单位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进行1次供水水质全部委托检验,并向南宁监测站上报全年2次委托检验的数据。
水质数据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由南宁监测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五)接受委托并出具水质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是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并按照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通过评审的实验室。
(六)不具有实验室资质的城市供水单位和不具备认证检测能力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委托检验。
(七)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2011年度普查目录的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数据采用规定如下:
⒈ 水样送往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佛山监测站的南宁市市区内的供水企业,水质数据可作为抽样当月数据使用。
⒉ 水样送往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佛山监测站的各设区城市市区内的供水企业,水质数据可作为2011年三季度数据使用。
⒊ 水样送往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佛山监测站的各县级市市区内的供水企业,水质数据可作为2011年的数据使用。
⒋ 水样送往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的各市(含县级市)供水企业,水质数据由南宁监测站直接采用并列入上报范围。
(八)2011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数据将作为2012年城市供水企业卫生许可证换发工作的基础信息。
三、对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陈铭、刘晨
联系电话:0771—2264309、2264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