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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

2012-07-27 16:32:31 来源: 收藏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1年全区29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我区不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及林区、垦区危旧房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多渠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一些地方仍存在重视不够、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201122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指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既是经济任务,更是重要的政治任务。我区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任务29万套,相当于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的4倍,责任重大,任务巨大,难度空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把握解决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一核心内容,着力加快住房保障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能力,着力推进住房保障服务创新,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其他保障性住房为支撑、覆盖不同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更加科学规范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广西城镇化跨越发展和“富民强桂”新战略服务。

    (二)基本原则。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元运作,分类保障、租售并举的原则,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求。

(三)目标任务。2011年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为29万套(户)住房,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4万户,新建廉租住房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5.12万套、经济适用住房2.69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5万套,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3.03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万户、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62万户、垦区危旧房改造2.64万户。通过持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全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

三、加快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1.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全面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的住房问题,使群众有安全的住所。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2.多种方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以采用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等方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府投入的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各市县可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也可以用于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研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机构投资者经营一定时期后的权益转让、投资回收机制。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支持各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建设人才公寓、中小学教师公寓、医务人员公寓、干部周转住房、农民工公寓等。

    3.落实政策支持。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中,重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教育等用地或房屋,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探索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利用自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和租赁对象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以租养房。

    4.完善融资机制。规范发展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在确保安全和合规的前提下,多渠道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与金融机构探索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作模式,对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可利用中央和自治区的补助资金进行贷款贴息。

    (二)继续加快廉租住房建设。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和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提高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保障中所占的比重;加大租赁住房补贴力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地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5号)要求,完成2009-2011年各市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各地要结合实际,稳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三)继续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应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集资建房管理办法,鼓励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四)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

    各地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科学评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和谐拆迁”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继续推进国有林场、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切实改善职工居住条件。集中力量优先改造规模大、配套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片区,逐步改造零星分散小区。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4年底,基本完成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要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对“城中村”中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建设多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可以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并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

    (五)切实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力度。

各地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市、县配套资金,配备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2011年要重点加大对农村茅草房的改造力度。严格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选择、补助标准和建设标准,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和服务。

(六)稳步发展限价商品住房。

各地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积极探索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通过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办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较快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逐步满足本地居民合理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

(七)全面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各地要从确保城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民生的高度,全面推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在符合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指标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原有旧住宅小区土地,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限价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多渠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经批准的改造项目,要在一年内开工建设;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进度。从2011年起,各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启动危旧试验性大

板结构住房改造,利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大板住房的改造任务。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中央对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自治区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对廉租住房建设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按照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地方发行的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市县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配套资金,对于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总收入提取比例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比例,土地出让总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对达不到要求的地区,要相应扣减上级补助。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可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范围。各地要千方百计拓展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平台,通过土地划拨、政府贴息、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享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严禁任何部门变相收取。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扶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要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确保在每年331日前将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没有全部落实到地块之前,不得出让其他商品住房用地。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稳步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用地。

    (三)积极探索新的住房保障体制。

    1.建立配建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要求,建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制度,选择部分市县进行试点,在新建商品住房中,按照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5-10%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理调整保障性住房布局,确保房源供应,开展试点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具体操作规定。

    2.开展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制度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循环和退出机制,试点的市县要按照“公平自愿,困难优先”的原则,报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对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以出售部分产权,按照出资比例建立共有产权制度。3.推进乡镇中小学、卫生院(所)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解决乡镇中小学教职工、卫生院(所)职工住房困难。2011-2015年,在全区实施乡镇中小学教职工和乡镇卫生院(所)职工保障性住房,包括建设乡镇中小学、卫生院(所)公共租赁住房,在县城、较大乡镇驻地通过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集资建房等多种方式建设乡镇教职工和乡镇卫生院(所)职工安居房。各地筹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可相应优先用于乡镇中小学、卫生院(所)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解决全区乡镇中小学教职工和卫生院(所)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城乡间、县域内人才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

    (四)简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行政审批手续。各地要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进度。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和房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依法行政、提高效能、简化前置条件和并联审批的原则,合理调整行政审批手续,在项目立项、规划、供地、环评和建设等环节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取消项目申报评审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审批成本,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工作。

    (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工作。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全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促进住房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实现全区各市、县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网络互联互通;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不断提升各级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的办公效率、服务水平和行政能力。争取用2-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区、标准统一、上下一致的保障性住房电子政务网络体系。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各市县财政分级负责,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原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全区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形成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门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约谈问责机制。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下大决心、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任务。自治区与设区城市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设区城市也要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土地供应、资金落实、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市、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对政策措施不到位、土地资金不落实、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问责。

    (三)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开工、竣工套数(面积)和投资安排、土地供应等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强化项目管理,确保按期开工、竣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改进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等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确保住房保障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依法合规,杜绝建设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等行为。

(四)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各市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