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2012〕6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2012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建筑节能工作,2012年9月17—28日,我厅组织4个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图纸及资料、现场察看等方式,对全区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重点了解全区各地年度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检查14个设区城市市本级项目,同时每个设区城市抽查1个县(市)。共检查了56个项目,其中公建和居建各28个,发出执法告知书9份。从检查情况看,各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普遍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节能监管,推进示范试点,建筑节能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力度加强。各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工作日益重视,大部分市成立了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了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部分市进一步加强了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财政专项支持,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梧州市不但安排了建筑节能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还将预算分解到各市。同时,各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发展绿色建筑工作的意识日益增强,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二)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各地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建项目基本上能够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和备案。施工现场基本有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节能措施得到较好的落实。全区各地加大了建筑节能监督检查的力度,强化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相关规范的执行以及重点部位和工序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有效地推动了全区建筑节能工作。据统计,截至9月份,全区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为100%,施工阶段执行率为97.5%,达到了我区2012年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的要求。
(三)试点示范工作积极推进。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均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案,加强宣传培训,示范工作进展顺利。同时,各地通过全区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以点带面,有效地促进了全区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大部分市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目前,南宁、桂林、北海等市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北海市利用市建筑节能资金扶持政策,对获得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奖励。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逐步展开。目前,南宁市、柳州市已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控数据中心建设,桂林市正在筹建中,来宾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管平台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其他各市积极配合自治区建立广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南宁市积极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完成20栋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并在《南宁日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柳州市完成25栋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桂林市完成15栋,北海市完成10栋。玉林市从2010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能耗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监管。各市均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玉林市利用市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市县建筑节能管理力量较薄弱。部分城市未设立建筑节能专门机构,行政管理人员基本是机关科室或其他部门兼职,机构、人员、经费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建筑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如崇左市建筑节能工作全由兼职人员完成,无人、财、物保障。河池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三定”方案定位在建管科,但实际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兼职。同时,县级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管理水平及主观能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县(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将建筑节能简单地等同于墙改工作,对建筑节能缺乏全面的认识和管理。部分县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只被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主动性不足。
(二)建筑节能法规与经济支持政策需进一步落实。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各项法规制度所需的地方行政法规制定滞后,对建筑节能的经济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全区仅有南宁市于2009年出台《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其他市无相关立法。财政支持方面,百色、河池、崇左等城市无建筑节能财政专项支持。
(三)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和节能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节能设计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差错或节能计算书不够完整;部分建设单位项目节能材料没进场复检就开始施工;部分施工企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不能指导施工,现场节能材料见证取样复检不完全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有少检、漏检和不检的现象;部分监理机构编制的建筑节能监理方案、监理实施细则无针对性,对进场材料把关不严,对设计图纸与施工不符等违规情况,未尽到监理职责;部分建设项目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和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建筑节能信息。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建筑节能信息。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整改工作。各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对本次检查组督查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按相关规定和标准予以整改,并于2012年11月28日前将项目整改情况上报我厅。
(二)切实加强建筑节能机构建设和财政扶持力度。建筑节能机构未建设好的市,要尽快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大管理力度,认真履行建筑节能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八条,将建筑节能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为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提供财政支持。
(三)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目标任务。要及时加强对县(区)年度节能指标的跟踪检查,实事求是地做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确保建筑节能工作有目标、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确保年度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市级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区)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的监管。要强化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培训教育,严格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对节能施工质量的管理。要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和材料的质量检测和把关,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
(五)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和技术培训力度。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宣传,增强全社会建筑节能意识。要通过培训班、研讨会、组织现场参观等形式,加强对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建筑节能人才队伍的整体从业水平。
附件:⒈ 2012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情况汇总表
⒉ 2012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部分需整改项目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