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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3]39号)

2013-11-26 08:28:34 来源: 收藏

桂建标〔2013〕39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量计算规范、国家有关定额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由我厅组织编制的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配套执行。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工料单价法。本定额是编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于2014年 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4年1月1日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4年 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执行。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定额。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