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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建标[2013]47号)

2013-12-23 11:07:02 来源: 收藏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标〔2013〕43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标〔2013〕42号)以及相关规费、税金调整文件规定,现对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检验试验费、设备费、规费、税金以及计价程序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措施项目调整

    取消原费用定额措施项目按技术措施项目和其他措施项目划分的规定,改为按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划分,各专业措施项目划分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二、检验试验费调整

    取消其他项目费用中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试验费,该项费用不再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三、设备费调整

    取消《关于调整安装工程设备费计算办法的通知》(桂造价〔2009〕33号),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设备费计入综合单价,且作为税金的计算基数。

    四、规费税金调整

    规费组成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增加生育险,改为由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护费(简称建安劳保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组成。税金内容取消防洪保安费,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改为由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五、计价程序调整

    除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外,各专业调整后的计价程序见附件1。

    六、取费费率调整。

    根据上述费用调整以及各专业共性内容统一需要,对原各专业费用定额取费费率表中部分计算基础以及夜间施工增加费、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规费、税金等取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因各专业费用定额管理费及利润费率已进行多次动态调整,为方便使用,将各专业费用定额调整后的费率进行汇总(见附件2),同时现行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安装拆除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取费费率停止使用。

    七、执行时间

    本规定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反馈,本通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⒈ 调整后计价程序桂建标[2013]47号文-附件(1).doc

          ⒉ 调整后取费费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