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 精神,为做好我区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条件
注册有效期(即执业印章所标明的有效期)届满且仍在原单位执业的一级临时建造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并已完成相应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可申报此次延续注册。
二、申请延续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一)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二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二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三份)(需核验原件);
(四)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证明材料(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二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三份)(需核验原件)。
三、申报材料的提交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各企业将本单位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房城乡建设厅资格类窗口,电话:0771-5595842,2366131。
四、其他事项
(一)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由个人及企业自行登录(http://jzsls.coc.gov.cn/archicasual/page/index.aspx)网站,在线填写有关延续注册个人信息,上报后打印生成。
(二)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执行,即在上一注册期内完成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共120学时的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