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
评标专家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优秀的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以及项目的完成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其专业知识对于发现围标串标现象也起着关键性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评标专家的问责不严厉,权利与责任不对等。法律规定评标专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如何承担个人责任,没有具体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使得评标专家掌握着较大的影响,却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表现在:
(一)颁发评标专家证后,实施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缺乏一种统一量化的操作办法。我们国家从2003年出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规范化管理。评标专家触犯一定情形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但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很难界定,使得评标专家很难被暂停资格甚至取消资格,如何通过动态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评标专家的责任,目前缺乏统一量化的操作办法。
(二)对评标专家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乏一种促使其改正的有力措施。在实践中发现,评标专家的不规范行为越来越普遍,但是评标专家的不规范行为很少有实质性的处罚,仅仅是被责令整改,甚至很难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在基层,单纯依靠实施行政处罚来规范管理行为确实存在“取证难、执行难”的问题。
鉴于存在上述问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学习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外省对评标专家相应的管理办法,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管中实行“一标一评”的动态管理模式。
二、可行性
(一)《办法》制定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我处认为,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厅有权制定本《办法》。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厅权力清单中,也有评标专家确认的权力事项。
(二)《办法》的实施已具备条件。从我区当前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模式看,今后实施的记分的主体应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平台工作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加减分进行确认,增加一个记分环节并不过多地增加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有现成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可以直接进行修改后上线使用,从而方便动态记分信息的上传、统计和发布,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三)外省的实施经验已日趋成熟。江苏省从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主要职责。明确了在新的形势下我厅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管理的职责以及评标专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了评标专家申报的程序。先通过培训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通过考核后纳入广西公共资源综合专家库。
(三)明确了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要求。要求评标专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建立信息档案,实现评标专家的信息化管理。
(四)明确了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这部分是本办法的核心,对评标专家进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通过“一标一评”对评标专家进行扣分与加分,满分为100分,计分采用循环制,计分有效期为一年。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30分的或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或一次被扣20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并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四、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五、预期成效
(一)实现对评标专家的信息化管理。要求评标专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建立信息档案。
(二)加强了对评标专家的监管。通过“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切实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从而解决评标专家的无责评审,监督不明确,处罚不明确问题,增加评标专家的责任心。
(三)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招投标中的具体职责与分工。使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新的形势下明晰自身的职责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