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字[2004]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2004年4月15日召开的资源节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水价改革的步伐,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产品,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供水管网改造,确保供水安全。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52号)的精神,把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作为当前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提高城市供水效率,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
二、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的精神,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区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供水价格改革,建立以节约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三、加强节水管理,创建节水型城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用水定额标准,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用水以及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的管理制度。根据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建城〔2001〕63号)要求,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同时可根据《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活动,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四、建立“节水启动资金”。为了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能够深入有效地开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行节水措施的研究和节水器具的开发,而当前亟须解决的是节水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的资金问题,为此,建议各城市建立“节水启动资金”,资金从各级财政预算中解决。
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进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52号)的精神,在2010年前全区所有县城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同时希望各地扎实做好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各地要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为重点,把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尚未做前期工作的,要抓紧做好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已做好前期工作的项目,要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作好规划设计工作并尽快开工。努力提高污水处理率。
六、要大力提倡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要加强对城市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和科学配置。要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缺水的重要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科学地引导工业、农业、城市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适时制定对部分行业强制使用再生水的规定。要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和污水处理,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范围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不断提高处理效率和利用效益。缺水地区的城市要重视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
七、要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产品,促进节约用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城市居民用水量》和《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标准》等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积极组织开展节水技术、节水器具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要以提高水的有效利用为目标,严格实行节约用水制度,促进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淘汰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居民节约用水。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各单位现有房屋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要在2005年底以前全部更换。
八、进一步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增加全民节水意识。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安排好各项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开展各种节水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使节约用水成为一种自觉行为,营造“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特别要在大中小学校中广泛开展节水教育,从根本上树立节水观念,为促进企业、单位健康发展奠定扎实的社会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