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字[2004]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桂建房字[2004]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