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规园字[2004]1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20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从根本上纠正和解决一些地方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擅自设立开发区(包括各类园区、度假区,下同)、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等问题。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函[2004]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全国范围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对13号文件、204号文件和《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扎扎实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的自查自纠工作。鉴于我厅已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对全区设市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法情况检查的通知》(桂建规园字[2003]33号),并于2003年12月组成五个小组对全区设市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法情况进行了交叉检查和调研,为避免重复检查,确定各地组织本次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如下:
(一)2002年5月以来,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以及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情况。重点检查上述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涉及拆迁的,是否在规划审批前予以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2002年5月以来,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以及批准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土地征用、供应及使用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规定,并依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是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提供了规划设计条件,并将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情况。市县人民政府是否按
照国务院13号文件和九部委204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并
按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或调整工作,明确各类城乡规划
的强制性内容。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重点检查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保护状况;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是否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和报批。
二、各地要按国务院文件要求建立城乡规划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上报制度,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要加强宣传发动,特别是要加强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案件的报导,营造一个人人遵守城乡规划,人人维护城乡规划的氛围。
三、各地对2003年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并请各地于今年6月15日前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各地应在每年12月份书面上报2个以上典型案例到我厅。Z003年的案例请在今年3月30日前上报。
四、为加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的监督检查,请各地尽快将未报我厅备案的城镇总体规划(3套,包括文本、说明书、图纸、基础资料)及批文报我厅备案。
五、各地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我厅将于5月底对全区各地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附件: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