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造方式变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是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明确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等;8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64号),明确提出培育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综合试点城市,初步建成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在重点项目中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2017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明确对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进行规范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对我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进行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引领作用,带动地方乃至全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
《管理办法》明确了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的范围和定义: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下简称“试点示范”)主要包括发展装配式建筑的三个试点示范类型,即试点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试点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示范基地是指具有明确发展目标、技术体系成熟先进、研发创新能力较强、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管理办法》还将示范基地进一步细化分为集成应用和部品部件生产两大类,分别以研发为主和生产为主。
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广西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施工技术成熟先进,能够广泛使用本地部品部件,对基地的发展有助推作用,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二)申请试点示范需具备什么条件?
考虑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17年年初已经提出对申请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我厅进行了部分细化。同时,对南宁、柳州、玉林、贺州等4个已列入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的,不要求重新进行申请,但后期的监督管理要求按《管理办法》实施;对新申请试点示范的,统一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试点城市条件:一是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条件;二是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三是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根据自身经济水平、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四是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五是当地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示范基地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三是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四是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五是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示范项目条件:一是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二是属于在建或拟建工程项目;三是项目应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四是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三)申请试点示范需提供什么材料?
为使试点示范的申请程序规范、材料规范、格式规范,《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申请种类分别制作了申请表,并对要求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试点示范如何进行评审和认定?
《管理办法》对于试点示范的评审主体和流程进行了明确:初审工作,试点城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符合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要求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认定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五)试点示范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为使试点示范有序健康发展,城市、基地和项目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进行规范管理。
⒈ 确立了试点示范的监管主体。明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试点城市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进行指导,并对试点示范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
⒉ 确立了试点示范的责任与义务。被列为试点示范的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试点城市应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并实施新增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报告制度。
⒊ 设定了试点示范的奖惩措施。一方面,对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带动效果突出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将被优先推荐申请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相关奖项和荣誉,并择优推荐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示范基地。另一方面,对试点示范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试点示范的认定;对在示范项目中出现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未按图施工,未选用本地部品部件,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之一的,也将取消其相关资格和优惠政策。
三、《管理办法》征集意见有关情况
在前期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之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文件,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征求意见。其中,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共收到修改意见6条,已采纳2条,不予采纳4条,不予采纳的主要理由是我区制定的管理办法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示范管理办法相衔接;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共收到修改意见4条,已采纳2条,不予采纳2条,不予采纳理由同上。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共收到修改意见20条,已采纳8条,不予采纳12条,不予采纳的主要理由是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需带动本地产业基地的发展,两者起到互相推动的作用。
根据各市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我厅进行了深入研究,几易其稿,并将上述3个文件予以修改、整合,最终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经过厅合法性审查和厅务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