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规园〔2017〕43号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玉林市、贺州市、鹿寨县、阳朔县、灵川县、兴安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灌阳县、灵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下简称“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建规〔2017〕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通知》中的重点评估检查内容,请你们对本地区的名城和名镇名村组织开展自评自查,并认真撰写评估自查报告,填写《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详见《通知》附件2、3),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于2017年11月7日前将自查报告、数据表和联络员名单一并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处和自治区文化厅文保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二、根据《通知》安排,请你们做好迎检的相关准备工作。检查计划于2017年11月12—17日开展,具体时间及线路安排另行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梁艳华、吴剑,联系电话:0771—2260046,传真:0771—2260049,电子邮箱:gxghc@163.com;
自治区文化厅联系人:吴兵,联系电话:0771—5626764,传真:0771—5626764,电子邮箱:a5626764@163.com。
附件:⒈ 广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
⒉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建规〔2017〕2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化 厅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