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罚字〔2018〕3号
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6年10月8日,你公司在平南县林业局办公楼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林业局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地“10·8”塔吊侧翻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重新调查)的批复》(平政函〔2017〕65号),认定你公司“没有认真审查塔吊拆卸单位的资质,未检查和督促拆卸单位提供塔吊拆卸专项方案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按照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塔吊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的教育和培训,致使塔吊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从而未按照规定在高空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1月11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罚告字〔2018〕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厅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并进行了复核。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间你公司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李金愿,0771-23663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