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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8〕6号)

2018-02-09 09:20:38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8〕6号

广西南宁佳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经查,2016年10月7日,你公司在桂平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桂平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工地“10·7”塔吊顶升人员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浔政函〔2017〕61号),认定你公司“安排没有持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人员进行塔吊安装工作,对塔吊安装人员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1月15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罚告字〔2018〕1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间你公司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8年2月 13日起计算。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金愿,0771-23663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