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金管〔2018〕4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国土资源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断优化贷款流程,受理贷款申请时一并预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确保职工贷款“只跑一次”;要创新贷款办理模式,贷款受理至发放超过1个月的要引入担保,贷款审批后即放款,后续手续办理及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所需费用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要积极采取信用贷款、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公积金存量贷款转让、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避免贷款轮候;要畅通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渠道,妥善解决缴存职工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二、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实现业务信息互通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共同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允许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网站上进行公示;在进行楼盘网上签约备案和审查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时,应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是否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等违规情形。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业务绿色通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
三、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相关实施意见,包括部门分工联动、投诉渠道、处理程序、惩戒措施等内容,确保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切实保障缴存职工贷款权益。请于2018年3月26日前将相关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金【2017】24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 政 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 宁 中 心 支 行 国 土 资 源 厅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