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函〔2018〕477号
刘明辉委员:
您在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亟需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委、自治区质监局协办。经我厅商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委、自治区质监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发展情况
(一)稳步推进城镇燃气供应。根据2017年城建统计快报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区城镇燃气普及率达到96.05%,近五年来提高了8.9个百分点,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已覆盖全区所有市县,各地乡镇均可配送。目前全区有液化石油气企业256家,液化石油气(LPG)储气能力7.84万吨,2017年全区供应总量达38.62万吨,用气人口约1563万人,其中液化石油气覆盖用气人口约1100万人,天然气用气人口近五年(对比2013年1007万)增长约9.2%。目前,随着天然气利用在各地城镇大举推进,虽然液化石油气总体供应量相对2016年(38.87万吨)有所下降,但液化石油气总供应量仍然占据全区城镇燃气总供应量的43%,我区液化石油气在县城和乡镇依然占据民用气体燃料的主要市场。我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的主要措施是:
(二)加强燃气监管,打造监测平台。我厅根据自身职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要求,将城市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列入规划建设项目,推进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平台,实现对燃气场站和燃气钢瓶的监控。截至2017年底,我厅牵头实施的广西城市燃气监测预警系统(一期)已投入使用。2018年,我厅督促已完成市级燃气监测平台建设的设区市与自治区燃气监测预警平台对接,在自治区系统上实现设区市上报监控数据和视频的实时展示。目前南宁、桂林、北海、防城港、贺州等5市已初步完成市级平台建设,并与自治区系统实现网络互通。通过建设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加强了对液化石油气企业和钢瓶的日常管理,为我区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站、供应门店、液化石油气钢瓶、入户安检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提供了监管的信息化技术手段。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全区共开展打击非法燃气经营行动20多次,取缔非法门店129个、查扣钢瓶9521个,其中桂林市利用燃气监测预警平台排查非法经营网点和非法销售瓶装气行为,共取缔非法经营点47个、查扣钢瓶3643个。
自治区质监局为做好液化气钢瓶安全监管,防范事故发生,制定印发了《全区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2013年至2017年开展液化气钢瓶“两站”专项治理工作。一是严厉打击充装超期未检或已报废钢瓶及跨区域充装、贩运等行为;二是加强对翻新气瓶、报废气瓶及超期未检气瓶的重点检查,督促气瓶充装站及时将报废气瓶送指定的气瓶检验站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三是鼓励充装站与持证的气瓶制造单位订立协议,由气瓶制造单位用“以旧换新”方式将已破坏处理的报废气瓶折价回收处理,确保其不再流回市场使用。
(三)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我厅在广西城市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充分考虑了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信息化监管,在系统功能中设计了钢瓶溯源管理功能。按照国家《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5.3.21条要求,我厅多次督促各地液化气企业加快建立钢瓶电子标识码系统建设,用于对钢瓶流转信息和使用人员的追溯管理。
自治区质监局对强化钢瓶管理措施。一是要求各地质监部门对气瓶充装站作业人员、资源条件、气瓶的收发、存放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质量监督体系有效运行;二是重点排查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否充装超期钢瓶,是否充装报废翻新钢瓶,是否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警示标志、充装标签,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充装过程的相关记录,不断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充装行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是集中对辖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开展检查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跟踪治理事故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同时督促各企业积极完善气瓶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气瓶安全应急救援能力。2017年度,全区质监系统共对广西区内气瓶“两站”集中组织了408次安全监察,共计出动执法人员3870人次,检查充装站覆盖率达100%,整改完成率达100%。
二、关于对提案中涉及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形成有利于LPG利益相关方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的问题。
我厅一直十分重视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2018年,我厅向自治区法制管理部门申请修订《广西燃气管理条例》,目前正在抓紧前期调研,尽快开展广西燃气条例的完善和修订,制定适合我区瓶装液化气监管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形成有利于用户、经营者、政府管理的市场、政策和制度环境。
(二)关于建议扩大大型瓶装LPG燃气企业的经营许可区域和大型瓶装LPG燃气企业可投资、整合广西的LPG经营企业,发放一张《燃气经营许可证》即可实施联络经营,提高行业集中度制度的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以及第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大型液化气经营企业可通过投资合作、收购各地区小型液化气企业、向各地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来实现扩大区域化、连锁化经营。下一步,我厅将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整合资源,进一步规范市场发展。
(三)关于建议各级政府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在广西合理布局充装站、供应点(门店)的问题。
目前,我区14个设区市、60个县(市)均已完成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经政府批准实施,有12个县的燃气专项规划正在编制或待审批后实施。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所提建议对我区燃气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厅将认真采纳您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我厅将按照自治区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广西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评审稿)的修订完善,力争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于2018年发布实施。
二是我厅将加强与自治区质监局的沟通协作,持续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监管和“两站”治理工作成果,督促各市加快市级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同时,加强与的沟通与协调,指导各市住建、质监部门联合交通、公安执法部门,坚决打击不法分子跨区进行液化气非法充装、非法销售的行为。
三是我厅将会同相关单位督促指导各地坚决打击各类液化石油气违法经营和不法分子私自收集气瓶行为,提高违法充装成本,维护好气瓶充装市场秩序,保护好守法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切身利益。继续保持严厉打击气瓶非法改装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力度,不断提高液化石油气钢瓶“两站”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四是我厅将进一步在“美丽广西”建设活动中推广液化石油气的利用,配合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委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扩大液化石油气的使用规模。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