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便函〔2018〕759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保监局,广西建工集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拟联合广西保监局共同印发,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纸质版和电子版)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奚新新,联系电话兼传真:0771-2260138,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西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6日
附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西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担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三)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20%。工程担保金额超过单笔建设单位支付担保金额的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担保。
(四)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五)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工程履约担保
(一)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发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权人,承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务人。
工程履约担保包括建设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二)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担保文件约定的履约有效期的截止期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承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发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
(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
(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前,发包人先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支付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担保文件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四、担保文件集中管理制度
(一)实行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应当将保函原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保函提交人出具保函原件收讫证明,并将保函复印件交由该担保文件的债权人保存。
(二)债务人提交的保函不符合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三)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可凭下列文件,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出保证责任:
⒈ 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文件副本;
⒉ 加盖原件收讫证明的保函复印件。
经赔付后,如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且担保文件尚余部分担保金额,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保函原件交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应提交新保函的,应将新的保函原件送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债务人凭下列材料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
⒈ 债权人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文件;
⒉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
五、监督管理
(一)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债务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不依照本指导意见实行工程担保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三)专业担保公司在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结果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担保的企业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各地应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担保工作,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以便研究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