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8〕6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98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健全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工程(包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分包企业管理职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总部管控,成立劳动用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管理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对劳动用工直接实施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每月要将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工资拖欠等情况报送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保存备查。
三、切实做好工资发放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里将农民工工资转到分包企业,再由分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同时分包企业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约定等薪酬规定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督促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卡,并按照支付节点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分包企业不为农民工申办银行卡或报送支付信息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暂不予拨付分包工程款。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采取代扣分包企业工程款等措施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内明示工资发放信息,接受并及时调查处理农民工反映的问题。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分包合同中列明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分包企业用工管理,定期组织分包企业总结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工作,推动问题整改和用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分包企业不积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工资问题矛盾纠纷。农民工与分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施工总承包企业有责任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引导农民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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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 通 运 输 厅 水 利 厅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