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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组建自治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专家库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设〔2018〕21号)

2018-10-25 17:29:45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设〔2018〕2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文件精神,我区被列为全国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地区。为做好试点项目评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自治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专家库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5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自治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专家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践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进一步推动广西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推进“桂风壮韵”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塑造,提升我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水平和运行效能,做好全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项目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和参考作用,就建自治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专家库并规范相关管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家征集方式

    专家征集主要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自荐两种方式。

    二、专家专业领域

    根据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工作的相关专业需求,专家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组,各专业领域再细分规划、设计、施工、社会科学等若干专业。具体为:

    (一)规划领域:城乡规划、交通规划、产业规划专业。

    (二)设计领域:建筑、结构、建筑物理、环境工程、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智能化、室内装饰、园林景观、造价专业。

    (三)施工领域:施工、材料、造价专业。

    (四)社会科学:经济、社会、历史、运营管理等相关专业。

     三、专家来源

    推荐的专家应主要任职于:

    (一)设计、施工、咨询企事业单位;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机构;

    (三)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政府部门。

    四、专家推荐条件

    推荐的专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根据任职情况满足相应的附加条件:

    (一)基本条件。

    ⒈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⒉ 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⒊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

    ⒋ 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

    ⒌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他条件突出者可考虑放宽);

    ⒍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附加条件。

    ⒈ 任职于设计、施工、咨询企事业单位的专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近三年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中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5位)承担过设计工作或担任过项目经理或担任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关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且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⒉ 任职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机构的专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近三年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中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承担过设计工作或担任过项目经理或担任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关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⒊ 任职于社会组织的专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2)获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财务、法律、科技服务工作,并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或获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的人员;

    (4)从事管理工作,并担任规模以上企业的法人或高管不少于3年,熟悉行业发展前景。

    ⒋ 任职于政府部门的专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相关领域主管部门工作5年以上,具有重大项目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经验。

    五、工作任务

    (一)参与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成果的评审工作,独立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二)参与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等工作;

    (三)参与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重大专题研讨会,就后评估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六、专家库管理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指导和统筹管理,负责将资料录入专家库。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协调、联络等服务工作及其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增补专家库人员。

    (四)入库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项目相关资料及商业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