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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45号)

2019-09-12 16:17:08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45号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经查,2018年3月20日,你公司在贺州市厦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新海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厦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地“3.2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办函〔2018〕43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落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不力。

    四、落实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工作不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4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听证要求。我厅于2019年8月30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并进行了复核。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9月13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