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各项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6月5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焦家门,联系电话:0771-2260023,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9年5月2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各项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等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现场管理人员;
(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四)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分包单位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单位、劳务公司(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时间,从项目实际开工之日开始,到项目实际竣工之日终止。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应当保存2年以上,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工资结清日期不一致的,以工资结清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市县实施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实施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定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的技术标准,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与银行代发工资系统对接,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接,并将系统信息提供给各市县监督管理部门按权限使用;
(三)制定建筑单位违反实名制管理行为的处理处置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管理要求。
第五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联通和共享,不得漏报、瞒报;
(二)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落实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所需的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二)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三)协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二)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注册人脸识别设备,在实名制公共服务平台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应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四)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鼓励总承包单位代替分包单位,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施工工人个人工资账户。
第八条 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用工管理范畴,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二)及时对本单位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
(三)协助为施工工人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施工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施工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放施工工人工资。
第九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人员信息、个人证件照、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文化程度、工作经历及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岗位)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安全培训证书、工种、特种作业证号、人脸等。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符合条件的施工项目现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建项目、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项目)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适用建筑工地的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五条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定额标准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期发布,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六条 接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合作银行负责工资卡制作发放,免费给施工工人新办一张广西建筑农民工工资卡“桂建通”,该卡是施工工人在广西唯一的建筑农民工工资卡,一人一卡,全区通用。施工单位或作业工人可在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后,由银行办理并将工资卡发到施工工人手中。工资卡办理不收取费用。工资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施工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作业工人银行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企业、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九条 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应设置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预报警功能,以及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培训预警功能。
实名制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设置资格证件过期提示功能,以及对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的现场人员设置警报功能。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时间,从项目实际开工之日开始,到项目实际竣工之日终止。已录入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应当保存2年以上,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工资结清日期不一致的,以工资结清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劳动资源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交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抽查各地各建筑单位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和评优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给予诚信加分;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不上传实名制信息和考勤数据及拒绝开具农民工工资专户或不在平台上绑定工资专户并不通过平台将农民工工资发到“桂建通”卡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停工整改、暂停其投标资格、诚信减分、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