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
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
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精神,现就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范围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以外,我厅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审批方式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试点期内对我区承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部分具备完全承诺制审批条件的资质(适用范围详见附件2),采用完全承诺制审批;不在完全承诺制审批范围的采用部分承诺制审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一)完全承诺制审批。对于采用完全承诺制的,我厅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分不同资质类别明确了完全承诺制审批的具体内容(详见相应附件),并制定了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范本(详见相应附件),由申请企业自行核对是否满足采用完全承诺申报的条件。申请企业应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提出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由我厅作出审批决定。申报企业务必仔细阅读告知内容,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部分承诺制审批。部分承诺制审批采用部分证明材料承诺审批方式,我厅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部分承诺制审批的具体内容详见相应的附件。
四、申报途径
注册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企业可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申报。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对完全承诺制审批企业的监管。采用完全承诺制审批的,我厅将对企业的业绩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经查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我厅还将在作出行政许可后6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核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采用完全审批承诺制审批的企业的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二)关于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换发。为顺利衔接试点资质审批工作,已具有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到我厅办理其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需先行换发试点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原资质证书中只有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凭资质证书原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直接换证;原资质证书中既有下放试点资质,又有未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需凭资质证书原件先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换发下放资质的证书,再按照要求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取新证书。
(三)关于重组、合并、分立事项。采用完全承诺制方式审批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需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资质重新核定事项要求办理。
⒊ 附件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审批内容(工程勘察企业).doc
⒋ 附件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审批内容(工程设计企业).doc
⒌ 附件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审批内容(建筑业企业).doc
⒍附件6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审批内容(工程监理企业).doc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