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编制过程
2020年5月16日,我区玉林市发生了一起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该事故是我区近年来发生的一起死亡人数最多的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全面治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制定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起重机械的监管措施势在必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起重机械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涉及出租、安装拆卸、使用、检测等多家单位,涉及安装、拆卸、检测、顶升加高、验收和维保等多个关键环节。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未完全覆盖这些参与的单位和环节,使得实践中对起重机械出租和维保单位,以及对起重机械顶升加高和维修保养环节的监管没有依据。从近年来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原因分析看,起重机械出租和维保单位,顶升加高和日常维修保养环节对起重机械的安装和使用安全非常关键,而且这些环节事故的发生率也较高。因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起重机械相关单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推进,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监督人员人均监督面积达40万m2左右,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监督面积,一些地区甚至因职能转变取消了监督机构;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的监管不仅专业性强,而且种类繁多,数量众多(全区约有2万台起重机械在正常运行),仅仅依靠我区现有的监督人力资源,要求其监管到位难以实现。因此,全面推行信息化监管势在必行。目前,我区已搭建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和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这两个信息系统近期已完成功能升级,不仅可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而且还增加了人脸身份识别和关键环节即时上传等功能。利用这两个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可以精准查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我厅于2020年6月份启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编制工作。2020年6月29日,我厅发文征求各相关厅局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我厅根据各地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厅法制处也对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20年8月27日,厅法制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2020年12月2日,该文件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依据及参考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桂建发〔2018〕8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
(六)《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7〕71号)
(七)《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沪住建规范〔2020〕4号)
(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0〕13号)
(九)《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鄂建设规〔2017〕2号)
(十)《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我区起重机械进行现场核查,同时通过购买技术服务方式及借助行业协会力量,充实对起重机械监管的人员力量。
(二)明确出租单位的职责。通过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实现对出租单位的动态监管,明确出租合同使用规范文本,并要求起重机械司机及起重信号司索工与出租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起重机械出租、维修保养进行统一管理,并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现场信息确认。
(三)明确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督促参建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消除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保障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四)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职责。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与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建立租赁合同关系,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检测机构建立委托合同关系,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现场起重机械和各环节参与人员进行核查。
(五)明确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起重机械各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格执行旁站制度,参与安装、顶升加节验收,并检查起重机械日常维保工作。
(六)明确检测单位的工作程序。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人员身份验证,并借助定位功能开展现场即时核查。此外,对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及时出具予以规范,杜绝因检测单位迟迟不出具检测报告导致施工单位长期使用检测不合格起重机械而产生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