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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区建设系统工会组建和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意见(桂建工字[2004]1号)

2004-04-02 00:00:00 来源:开云官方网址 收藏

桂建工字[2004]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总工会、建设工会:

为进一步适应全区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职工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及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形势,最大限度地把在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中就业的聘用工、合同工、季节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推动当前解决建筑行业存在的拖欠职工工资等突出问题的工作,加强建筑行业的监管,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区建设系统工会组建和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对建设系统工会组建和职工权益维护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全区建设系统是一个多行业、多企业的产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建设事业尤其是建筑行业发展很快,职工队伍发展迅猛。在城市规模、基本建设投资不断扩大和企业用工实行全面改革的情况下,大量的聘用工、合同工、季节工和进城务工人员进入了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等建设系统各行业,特别是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一线工人中占据了约90%的份额。据自治区统计局的统计,目前全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已超过100万人,从业人数在第二产业中仅次于制造业。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支庞大的职工队伍还会进一步壮大。多年来,我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建设系统各类企事业的发展总的说来是健康的,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监管工作不完全到位等原因,这些企事业单位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最突出的是拖欠职工工资以及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和生活条件等方面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作为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些聘用工、合同工、季节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具有一定的生产技能,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新的产业工人,是中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好这些职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事关建设系统劳动关系的和谐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事关建设各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工会组织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转变观念,从《工会法》的高度,充分认识把这些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和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全区建设系统工会组建和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建设系统的工会组建工作

    按照劳务队伍“谁使用谁主管、谁帮助协调建会”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多种形式并举,多渠道开展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共同指导企事业单位、劳务企业搞好工会组建工作。

    ()首先要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工会,强化对基层工会工作的指导。市、县()建设系统可依托行政主管部门,将工会设立在建委(建设局),工作人员在现有的干部编制内调剂解决。有条件的可视职工和会员人数的多少,争取编制部门支持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各市、县()没有建立工会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明确组织关系,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基层工会组建和工会工作的指导。

    ()从源头入手,在劳务人员输出地把好输出关。各市总工会、建设系统工会,重点抓好县乡()两级建筑劳务承包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使其能够有组织、整建制地进入城市和施工企业。

    ()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助,在企业资质审查和年审等工作中把好准入关。凡取得资质和营业执照、在广西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事业单位,都要依法组建工会,并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资质审查和年审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工会。

    ()根据建设系统实际,创新工会组织体制,灵活开展建会工作。要充分调动建筑总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积极性,把工会建立到工程项目和劳务企业中。重点是从工程项目入手,抓好已进入施工企业的零散队伍建会工作,由工程总承包公司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进入各工程项目的劳务队伍建立工会组织。并以总承包公司设在工程项目的工会组织为主体,建立工程项目的工会联合会或工会分会、工会小组,纳入总承包公司工会组织序列统一开展工作。也可以在劳务企业中先组建工会,发展劳务人员入会,然后以到施工企业工作的会员为主建立工会分会或者工会小组,纳入施工企业工会组织统一管理、开展活动。对进入城市公交、市政、供水、环卫、燃气、园林绿化等企事业单位的聘用工、合同工、季节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也要根据其作业的不同情况,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纳入单位工会组织序列开展活动。总之,要从实际出发,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凡是有利于最大限度把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都可以大胆实践、大胆创新。

    ()加强会籍管理,防止会员流失。针对建筑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季节性用工较强的特点,切实加强会员的会籍管理,搞好登记造册,并根据企业用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做好基层工会组织和会员关系转移和接洽工作。务工人员不论在什么地方加入工会组织都应视为正式会员;因工作岗位变化要持工会介绍信转接工会关系;因故中断工作的,可规定一定期限凭会员证在新的工作单位续接工会会籍。通过会籍的管理,使这些流动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够找到工会组织,使工会会员关系不因人员流动而受到影口向。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大力推进建设系统工会组建工作

推进建设系统工会组建工作,特别是把聘用工、合同工、季节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把各方面的认识统一起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行政全力支持,工会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

    ()建立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全区建设系统的各级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求真务实,共同推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党委()要高度重视支持这项工作,把工会组建和职工维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鉴于建设系统行业多,企业隶属关系、企业类型、承包类型、劳动用工等方面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各市要建立建设系统工会组建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要吸收系统其他各局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市总工会和建设工会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努力开拓创新,确保工作的落实。

    ()采取有效措施,为推进工会组建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各市总工会、建设工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切实摸清本区域建设系统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用工的情况,掌握底数,扎实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建会工作纳入到本系统的工作体系当中,从行政管理方面严格把关,协助工会抓好组建工作。在创建文明工地和文明企业活动中,把组建工会、规范劳动用工、不拖欠工资、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作为必检内容。要主动与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加强联系,从外部监管上为工会组建创造条件。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途径在广大务工人员中开展工会性质、职责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宣传,激发务工人员要求建会、主动入会的积极性,为提高组建率和入会率打下坚实基础。

    四、突出重点,开展工会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全区建设系统各级工会组建起来以后,要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企业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为指导方针,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会工作,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为推动我区建设系统各项事业的发展建功立业。

    ()坚持从务工人员最关注、最突出的问题入手,保证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全区各级地方工会和建设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坚决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推动企业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在企业中开展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作,把工资协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防止新的拖欠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好职工的经济利益。

()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工会要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建筑安全工作检查标准》,努力抓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体系,努力把伤亡事故降到最低点。要积极改善务工人员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切实关心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配合行政,在贯彻落实建筑企业文明施工标准的基础上,解决好务工人员的住宿、食堂、饮水、厕所、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做到整洁、卫生、方便,为务工人员营造一个安全、舒适、健康的良好生活环境。

    ()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在职工中大兴学习之风,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引导广大职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着力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技术技能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要积极为务工人员创造和提供学习文化、技术的条件,有针对性地对务工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技能的培训。要经常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组织职工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各级工会要结合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实际,围绕生产的重点,从实际出发,大力实施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要以职工欢迎、企业需要、社会认可、效果明显为标准,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学技术、比贡献的岗位练兵以及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多做贡献。

    ()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为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按单位(或项目)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使用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00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