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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6-01-06 00:00:00 来源: 收藏

桂建村镇[2006]1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174号,  以下简称《意见》),就全国村庄整治工作作了部署和安排,提出了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任务和要求,并要求各地城乡建设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村庄整治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推进新农村建设。为进一步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和《意见》的各项部署、要求,推进我区以村庄整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积极推进村庄整治工作的稳步开展。一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决定精神,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论断和批示精神,学习国家建设部、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以及各地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先进经验,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富裕广西、生态广西、文化广西、平安广西”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理解“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与要求,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是立足于现实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从而增强自觉性、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二要广泛宣传,使村庄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目标要求以及具体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和动员广大民众自觉地投身到村庄整治工作中。三要把搞好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民居住
条件,改变村容村貌,作为我们建设系统做好“三农”工作的切入点,发挥我们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优势,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广西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地应成立村庄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村庄整治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督促。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村庄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内容、重点、要求、建设时序和具体措施、办法等。
   
      三、坚持规划先行、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因地制宜、民主决策、试点引路的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积极性,以农民自愿、村民自治为主,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大包大揽,不搞大拆大建,避免贪大求洋和急功近利。要坚持“一个保持、两个突出、五个不搞、五个配套”(或称“1255”)原则。即保持农村传统文化特色;突出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农村田园风光;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不拆历史建筑、不破坏其历史风貌;水、电、路配套,社区活动中心配套,房屋设计配套。
   
      四、抓紧编制乡(镇)总体规划、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整治规划。通过编制上述规划,明确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统筹安排农村供水、排水、供电、交通、能源、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防灾减灾等设施用地和建设。规划要符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和谐村镇的要求,要符合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实现村容整洁、营造文明村风、适合市民休闲的需要,安排好生活与产业的发展。
   
      五、要依据村庄整治规划,科学制定可供农民自主选择的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项目引导性目录,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村庄整治项目建设。
   
      六、要坚持试点引路,注重实效。各市、县、乡(镇)要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布署,选择一定数量的村庄作为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取得一定的经验后,稳步推进,努力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路子。
   
      七、要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验收和奖励机制,对村庄整治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对做得好的给予鼓励和奖励。
   
      八、要力口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九、请各市于2006年1月底前将成立村庄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村庄整治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建设厅村镇建设管理处。
   
    
 附件: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