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06〕2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建住房[2006]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在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住房状况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落实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二、积极探讨灵活的廉租住房制度。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不提倡多建新房。
三、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等城市,应按通知要求在2006年年底之前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县级市(县)廉租住房制度应与地级市同步建立。
四、已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应认真贯彻实施,严格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的管理。
五、各地应及时向政府专题汇报廉租住房建设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市(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