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6〕1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区交通厅,水利厅,广西电网公司,柳州铁路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该补充规定提出的八点要求,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按照该补充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分包企业,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另外,该补充规定还明确,除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