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6]3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建质[2006]79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现提出我区工作方案,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广西境内,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动。
二、严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及驻桂的中直有关单位将施工许可证颁发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严禁各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允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建设项目的投标,违者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严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违者一律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理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