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发[2007]45号
各市人事局、建设局(委)、交通局: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交通厅负责对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广西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报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印发的《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及程序进行申报。
三、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需凭自治区人事厅颁发的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四、首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时间及有关考务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五、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自治区建设厅申报,不接受个人自行申报。
(二)严禁一个申报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
(三)申报考核认定时,每一申报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根据本文所附的表式,按A4纸的规格统一制作后交由申报人填写。
2、证明材料的原件经核查后将退回申报人工作单位,其复印件需由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申报表分开单独装订成册。
3、申报人及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与申报表的内容相符。
(四)对于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未满1年者,其业绩及职业道德证明材料应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并由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需提交按附表样式制作的《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核认定申报人员一览表》文字表格、电子文档各一份。
(六)各申报人所在单位务必于2007年7月31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科(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2楼2203室,联系电话:0771-2260161,邮编:530028),逾期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二O 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