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我厅于2007年3月12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房〔2007〕15号),印发过程中因校对疏忽,造成有关内容有误。现将第三章节第十八条“已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应当按照企业的经营业绩、资金及人员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需提交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材料”中的“需提交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材料”更正为“需提交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材料”。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