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质〔2007〕1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桂建质[2006]18号)的要求,我区市辖区内的各检测机构已普遍建立了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为尽快实现对全区检测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现就建立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全区信息平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数据接口事宜
为实现信息共享,各级检测信息平台管理部门应免费公开数据接口。
(一) 全区信息平台
全区信息平台已建立,可从“开云官方网址”(www.ncflgw.com)“质量安全监督”下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链接或“检测管理”栏目进入。
全区信息平台的数据接口已整理完毕,自发文之日起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人:杨东源,联系电话:0771-5855409)向各市级检测信息平台管理部门、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信息系统开发商免费发放,发放的同时收集各市级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
区级信息平台管理部门向市级信息平台管理部门、检测机构提供数据接入协助。
(二) 市级信息平台
请各市级检测信息平台管理部门于2007年8月30日前将本级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提交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同时领取全区信息平台的数据接口,并于2007年9月15日前完成数据接口程序的开发工作,以实现检测数据共享。
(三) 检测机构信息系统
请已建立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的检测机构于2007年8月30日前登陆全区信息平台注册,注册后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领取全区信息平台的数据接口,并尽快实现向全区信息平台传送检测数据。
二、 对检测机构的要求
(一) 使用全区统一的检测试验报告格式,参考样本请登陆开云官方网址质量安全监督栏目(www.ncflgw.com/gxzljd)下载。
(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测信息系统开发商提供违反数据录入途径唯一性和数据更改记录完整性两项原则的系统功能。
(三) 从2007年10月1日起每周一向全区信息平台上传本机构上一周的全部试验数据。
(四) 未建立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的市辖区的检测机构,自2007年10月1日起,不得对外出具检测试验报告。
(五) 县级检测机构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桂建质[2006]18号)的要求,尽快建立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
三、 选择的检测系统开发商应遵循的原则
各市建委(建设局)在选择检测系统开发商时应要求:
(一) 开发商应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和检测管理部门开展全区检测信息系统联网的工作,免费公开检测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接口,根据上级公开的数据接口开发数据接口软件。
(二) 开发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向检测机构提供违反数据录入途径唯一性和数据更改记录完整性两项原则的系统功能。
请各市建委(建设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