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务〔2007〕11号
各市建委: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07〕84号)的规定,自治区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具体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现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尽快开始受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材料。为保证注册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从2007年12月3日起至2008年1月28日为各市分批报送材料阶段,由各市建委按照以下时间将初始注册材料报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窗口。
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各市报送材料的时间安排如下:
(一)12月10日~12月14日:梧州市、贺州市、崇左市;
(二)12月17日~12月21日:玉林市、贵港市、百色市;
(三)12月24日~2008年1月4日:来宾市、河池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北海市;
(四)2008年1月7日~1月11日:桂林市;
(五)2008年1月14日~1月18日:柳州市;
(六)2008年1月21日~1月25日:南宁市。
区直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属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
从2008年1月29日起,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工作转入日常化办理阶段,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窗口随时受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二、申请人如有以下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材料一起提交:
(一)因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里的查重信息不能做到即时更新,若申请人有其它建设系统执业资格证,且近期已变更为建造师将要注册的企业的,提供相关变更证明;
(二)有两个以上学历,需两个学历同时衡量才能达到报考或考核条件的,提供两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属于破格获得资格证书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在其中一份申请表的空白处,另外用双面胶半贴一张一寸相片(相片背面写上单位和姓名)用于办证,各市建委将贴2张相片的申请表作为报送自治区建设厅的材料。
四、各市建委上报注册材料包括:
(一)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报函;
(二)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表(1-6)要求报送的材料。其中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材料(报送材料编号1-6-3)的装订要求第1点,由原来的“将每个申请人的一份注册申请表和该申请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合订”增加为“将每个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和该申请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合订”。
五、建造师初始注册直接关系到企业资质和生产经营的开展,各市建委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注册建造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把我区注册建造师注册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传达到有关企业和个人,要积极发动企业按时申报,指导企业准确申报。要认真研究部署初始注册申报工作,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并做好咨询服务,确保本地区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市建委要认真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ncflgw.com,各市建委使用原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身份锁进入即可。如有问题,请致电建设部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10-58934285、58934305。
八、各市建委要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网上信息,确保上报人员信息准确、完整,并负责将企业、申报人员网上填错的信息打回。
九、受理窗口联系人:胡沛琪、孙丽红、曾文权,咨询电话:0771-5595842、5595843。申报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联系人及电话:陈征,0771-2366131。
十、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