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人教函[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节能要求,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及《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的要求,经研究,拟举办两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师资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师资培训是宣贯《标准》的重要举措,也是有效实施《标准》的关键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按照建标函[2005]121号文的要求,统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培人员应不少于十人。
参加人员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同志、设计院总工程师、技术骨干、施工图审查人员等,包括建筑学、建筑热工学、暖通空调等专业。
二、参加师资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我部统一颁发师资培训合格证。获得师资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在各地方宣讲《标准》。
三、参加我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其学时应当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四、师资培训的具体安排:
(一)第一期,报到时间:5月30日,培训时间:5月31日~6月2日,参加省市区:北京、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青海、西藏。
第二期,报到时间:6月6日,培训时间:6月7日~6月9日,参加省市区:天津、上海、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培训地点:北京市华北大酒店(地址:北京市鼓楼外大街19号,电话:010-62028888)。
(三)每期师资培训班收取培训费550元/人。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四)报名截止日期:2005年5月25日。联系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王冬青,电话:010-84287480;传真:010-84287476。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