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8〕26号
各市建委、市政(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从源头上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得到落实,现针对各地落实该项经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依法招标的工程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在招标投标文件中单列,否则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必须在合同中单列,否则合同不得备案,不得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对于非招标工程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在工程预算中单列,其总额在合同中单列,否则合同不得备案,不得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必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确定,不得降低,否则合同不得备案,不得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