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桂林、百色、河池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水利局、消防支队:
《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项目改造技术规划》已经我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技术规范
1.总 则
1.1. 为了深入推进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的实施,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技术规范。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农村地区50户以上的连片木结构房屋村寨的防火改造工作。村寨防火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安全实际需要,正确处理民族习俗、历史传统与消防安全的关系,结合村寨规模、建筑物性质、地理环境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3. 连片木结构房屋村寨应合理规划进行水改、电改、灶改和寨改,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消防宣传和管理,鼓励有条件村民进行房改,改变现有房子结构,提高耐火等级。
1.4. 村寨防火改造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范。
2.水 改
2.1. 水改工程宜结合人畜饮水工程实施。
2.1.1. 结合人畜饮水工程实施的水改工程,供水量应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和村寨防火消防用水需求,严格按照国家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执行。
2.1.2. 水改工程设计的审批,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审批权限,进行分级审批。各级审批部门在技术审查时应邀请同级消防部门参加。
2.2.设置高位水池
2.2.1. 水池容量应根据调节水量及消防用水量要求确定。结合人畜饮水工程设置的水池容量,100户以下的村寨不应小于120m3,其中消防用水量不少于94m3 ;100户以上的村寨不应小于240m3,其中消防用水量不少于188m3。
2.2.2. 结合人畜饮水工程设置的水池,人畜饮水和消防用水的出水口必须分别设置。消防用水的出水口在水池的底部;人畜饮水出水口在高位,其高度应能确保水池的消防储水量不被占用。
2.2.3. 水池底部高程应高出本村寨最高建筑屋顶高程10m以上。
2.2.4. 100户以上村寨的高位水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宜分设为两个或多个水池:
1、由于地形地貌限制,高位水池建设规模受限的;
2、由于供水高差过大,需分高低区供水,以降低管网压力的;
3、已建有高位水池,但容量过小,可通过增设水池解决的。
2.2.5. 高位水池应采用天然水源自然补水,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当无法满足自然补水时,可采用水泵补水。
2.2.6. 高位水池应按要求设置溢水口、检修口、排气管、清淤管等。
2.3. 设置低位水池
2.3.1. 无条件设置高位水池的,应因地制宜设置低位水池。
2.3.2. 设置水池的数量。100户以下设置2个,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每个容量不小于50 m3。
2.4. 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有天然水源的村寨,应在水源的适当位置设置取水口,供消防应急取水。
2.5. 铺设消防管网
2.5.1. 管道应沿村寨道路和防火隔离带设置,管径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主干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其它管道不应小于80mm。
2.5.2. 管材应选用热镀锌钢管,贴地或半埋地铺设,不宜架空铺设。必须架空铺设的地段应采取牢靠的固定措施。管道在穿越公路时应埋地铺设,并采取防压、防振、防腐措施,两端采用柔性接口。
2.5.3. 有防冻要求的地区,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管网进水端应设置阀门,管网最低处应设置放水阀,便于寒冷天气时排空管网或利用流动水防冻。
2.5.4. 人畜饮水与消防给水可共用管网。共用管网时,共用前必须是独立管道供水,管道合并处应选在村前便于操作的地点,合并前的供水管道必须采取阀门控制措施。
2.5.5. 在非火灾情况下,消防管控制阀保持常闭,饮水管控制阀保持常开。消防主干管道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其它管道上应设置简易消火栓。
2.5.6. 消火栓的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房屋密集区域的每栋房屋要保证有2至3支水枪保护(按每个消火栓出一支水枪,保护半径50 m计算),并宜形成局部环状管网;其他区域要有1至2支水枪保护,可为支状管网。
2.5.7. 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减压消火栓或减压孔板);当消火栓静水压力超过1.0MPa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压阀或采用分区供水系统。
2.6. 配备消防器材
2.6.1. 99户以下村寨应至少配置1台机动消防泵,100户至399户应至少配置2台,400户以上应至少配置3台,同时每台机动泵应储备不少于3小时的燃油用量。仅设置低位水池而未设置高位水池和管网的村寨,机动消防泵配置数量应按以上标准的两倍配置。
2.6.2. 村寨应配置直径为65mm、长度为25m的水带和口径为19mm的水枪,配置标准为每100户至少配置10条水带,4支水枪。
2.6.3. 村寨应配备消防钩、消防斧、链锯、消防梯等灭火及破拆工具,配置标准为:
1、每个村寨配置消防斧2至6把;消防钩2至6把;链锯(或木工锯)2至6把;消防安全绳2至6根;消防梯1至3把。
2、每个村寨应按义务消防队员数量配置消防战斗服和头盔、水鞋、腰带等防护装备,最低不宜少于30套。
2.6.4. 每个村寨消防器材配备宜分成若干个配置点,其中一个为主要配置点,其余为辅助配置点,辅助配置点主要存放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等常用器材,其他器材存放在主要配置点。100户以下村寨不少于2个配置点,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配置点。
2.6.5. 每个乡镇应至少配置一辆微型消防车或多功能灭火应急机。
3. 电 改
3.1. 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由专业电工安装。
3.2. 每户应在入户电表后安装一个具有漏电保护和短路、过负荷保护功能的装置。
3.3. 电源插座应按要求设接地线。
3.4. 导线敷设应采用瓷夹或阻燃线槽、管等保护方式布线。吊顶、夹层或紧贴可燃物的电线应穿管保护。
3.5.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炉灶的上方或沿烟囱等发热部位敷设,厨房排气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
3.6. 电线在吊线盒内应打结,线结应不小于吊线盒的出线孔。
3.7. 照明灯具不应靠近可燃物设置,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功率≥60W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当小于0.5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8. 严禁用纸、布或其它可燃物制作灯罩。
3.9. 灯具的正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
3.10. 村民住宅中不应设置生产、加工等设备用电。
4.灶 改
4.1. 引导村民改变用火习惯,有条件的将厨房移至一楼,设置四周和顶盖均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专用厨房;或在原堂屋侧利用不燃材料硬化一块做厨房。
4.2. 取消原堂屋中央的火塘,要求保留的必须对火塘周围(半径不小于1.0m)用水泥、三合土等不燃材料进行硬化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2cm;火塘、炉灶上方2.0m范围内的楼板应当用不燃材料隔挡、保护。
4.3.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使用沼气或液化石油气。使用柴草作燃料时,应改用节柴灶,炉灶应靠外墙布置,紧靠炉灶的外墙应为砖墙或其它不燃材料,炉灶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cm。炉灶周围地面1.5m范围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4. 炉灶与可燃物或柴草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周围宜备有适量的消防用水。
4.5.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厨房若瓦房时,烟囱应高出尾橼50cm以上;若是草房时,烟囱排烟口应高出屋脊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4.6. 使用沼气的地方要保证通风良好,输气管线与灶具火孔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2m,防止被火烧或烘烤过度造成的管线损坏及沼气泄露。
4.7. 沼气灶具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灯和灶附近的墙面应是耐燃的或用耐火材料加以保护,直立管段与明火的水平距离不少于0.5m,沼气灯与易燃顶棚的垂直距离应不少于1.0m。
4.8. 燃气灶具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地方。
4.9. 燃气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得低于0.1m。当墙面有易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10. 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4.11. 气瓶不得设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5.寨 改
5.1. 村寨改造规划编制应考虑今后长远发展的要求,适度超前,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划预留足够的消防设施用地;应尊重村民的意愿,科学、合理地配套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村庄的各项功能要求。
5.2. 重视挖掘、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注意保护原有村寨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寨绿化和环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提高村寨居住环境质量。村寨扩建要与原有村寨的社会网络、空间形态、道路系统等方面保持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
5.3. 结合村寨供水系统建设,统筹安排各类消防设施,明确消防水源水池、消防给水、消火栓、消防通道、防火分隔、建筑防火等建设要求,提出现有建筑区域的消防整治改造措施。
5.4. 村寨的公共设施,如农贸市场、影剧院、学校、医务所、幼儿园等场所的周边应保证合理的防火间距。
5.5. 原则上50户以上连片木结构房屋的村寨,要开辟防火隔离带,把村寨隔离成若干个防火区域。条件允许的,可按《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按建筑占地面积每300~500平方米划定为一个防火分区;条件较困难的,原则上以50户左右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各防火分区之间宜就地修建砖混结构等耐火建筑作为防火隔离带。无法修建砖混建筑作为防火隔离带的,应开辟宽度不小于12米的防火通道作为隔离带,通道上不应建设可燃性的住宅和种植容易引燃的树木、竹子,通道一侧或两侧的房屋外墙宜采用不燃墙体。
5.6. 防火隔离带应结合道路、消防车通道进行规划建设,充分利用和结合河道、山体、耐火等级高的建构筑物等现状地形地物,尽量减少拆迁量。建筑呈阶梯布局的村寨需要开辟防火通道作为隔离带时,应沿坡纵向开辟。
5.7. 用于防火分隔的耐火建筑、墙体,其高度应高出相邻木结构建筑屋顶不小于1m,且与木结构建筑相邻的砖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5.8. 村寨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接,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路面与上空障碍物之间的净高不小于4米。
5.9. 原则上有条件的村庄搞集中化粪池(沼气池),没有条件的,考虑每户(或相邻户2~3户组合)要规划建设化粪池或沼气池,以沼气池的建设带动村寨改圈、改厕、改厨,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每个村民小组设置不少于一个垃圾收集点,每个行政村或相邻较近的村设一个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填埋场,垃圾填埋场位置应选在该村的下风向1.5—2公里、远离水源地、地势低洼、地下水位较低处。
6.房 改
6.1.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改变木结构建筑结构,把木结构建筑改成砖混结构或混凝土结构建筑等耐火建筑,提高建筑耐火等级。
6.2. 实施房改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6.2.1. 规范设计。二层以上的房屋建设必须使用标准设计或自治区、市、县推荐使用的通用设计图纸。
6.2.2. 传承特色。房屋建筑设计应经济实用,兼顾农居特点、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新颖、美观、舒适。采用科学合理的农村房屋家居功能模式,合理选择房屋朝向,做到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分开,尽量使用地方建筑材料,采用建筑节能措施。房屋设计应充突出地方传统民居建筑特色,新建房屋应与旧村的建筑体量、形式、色彩、高度等保持协调和统一。农民住房应设有农具堆放间,配备农作物晾晒场地和农作物仓房,配套卫生间设施。因地制宜采用混凝土仿真技术,木材防火处理技术等。
6.2.3. 抗震保安。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资源县、临桂县、靖西县、隆林县、田林县、那坡县、右江区、乐业县、天峨县、都安县、南丹县等县的房屋设计,应按照抗震设防的要求,做好抗震设计,设置钢筋混凝土地梁、圈梁、构造柱等。房屋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竖向宜规则,对于必须高出屋顶的楼梯间和局部房间,需要采取设置上下圈梁和墙转角设置构造柱的增强措施。构造柱的纵筋应插入主楼屋面圈梁内,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0.5米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米。
6.4 地基施工。
6.4.1 地基处理要根据当地地质勘察施工规程进行。房屋地基一般应选择未受人工破坏的天然土层作为地基。切不可在土层构造变化大、厚薄分布不均,承载力和松软程度有明显差别;有大量淤泥和杂填土;有滑坡、泥石流、塌方等现象和在深度不大的范围有溶洞、坑井、基穴、新填不久的池塘等地段选作房屋地基。地基开挖基槽一定要挖到老土层。
6.4.2 要选择合适的基础,砖基础:所用砖不低于Mu10,砂浆宜采用M5水泥砂浆;灰土基础:采用石灰与粘土3∶7或2∶8配合比;毛石基础:一般是用大小不等,形状不一,且未琢凿的石块用M5砂浆砌筑而成的基础;混凝土基础:常用C10混凝土做成。
6.5 主体工程。
6.5.1 模板施工。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未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模板的接缝要严密、平整,不应漏浆。对跨度大于4米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应达到一定强度。
6.5.2 钢筋施工。圆盘钢筋在裁剪前要冷拉,使其便于操作和在混凝土中直接受力。光圆钢筋的端部要做圆弯钩,其长度一般是直径的6.25倍。过梁、楼(屋)面板等受弯构件,受力钢筋必须放在构件下部;悬挑构件受力钢筋要摆放在构件上部;梁柱箍筋和板分布筋要按设计尺寸要求均匀摆放。钢筋绑扎可用20号或22号铁丝,绑扎应对称错向进行,位置应相对集中。钢筋接头处理,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可用铁丝绑扎,关键受力部需进行焊接。
6.5.3 混凝土施工。浇灌混凝土前应对模板、钢筋、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的规格、位置、数量、尺寸、标高等进行细致检查。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水和水泥比例不宜过大,砂子含泥量不大于3%,拌制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做到随拌随用。柱混凝土浇筑要分层进行,边下料边振捣,连续作业到顶;梁板混凝土应同时浇筑,从一端开始采用“赶浆法”浇筑。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浇水或覆盖养护,养护一般不少于7天。
6.5.4 构造柱设置。
6.5.4.1 构造柱应设置在房屋的外墙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楼梯间的四角以及抗震设防烈度6度区隔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抗震设防烈度7度区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等部位,其间距不宜大于4米。构造柱可不单独设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坪下500毫米,或锚入浅于500毫米的基础梁内。构造柱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毫米×240毫米,其厚度不应小于墙厚。
6.5.4.2 柱内竖向受力钢筋配置,对中柱不宜少于4Φ12,边、角柱不宜少于4Φ14,箍筋配置一般宜为Φ6,间距200毫米,楼层上下500毫米范围内间距宜为100毫米。若有基础梁结构的构造柱竖向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至少35d。构造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墙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隔500毫米设2Φ6拉结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少于1米。
6.5.5 圈梁设置。
6.5.5.1 基础、每层楼面及屋面均应设置圈梁。圈梁高度不宜小于240毫米,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2,并伸入构造柱内,且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圈梁箍筋宜采用Φ6,间距200mm。
6.5.5.2圈梁宜连续设在同一水平面上,满墙布置,形成封闭状。当被门窗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倍错开高度或1米。
6.5.6 砖墙砌体。
6.5.6.1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平面内宜对齐,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6.5.6.2 大房间不宜布置在房屋的端头。
6.5.6.3 楼梯间不宜布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6.5.6.4 墙体的局部尺寸不能过小,如承重窗间墙宽度不应小于1米,外墙尽端到门洞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应在洞口两侧增设构造柱。
6.5.6.5 不能采用120墙、180墙作为承重墙。
6.5.6.6 砖混结构房屋的砌筑砂浆强度一般情况下不宜低于M5(抗震设防烈度6度以上设防区不宜低于M10)。
6.6 门窗设置。房屋的门窗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宜均匀,门窗安装时必须上下平直,中间距离相同。门窗过梁应设在门窗洞口的上方,一般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 不得使用无筋砖过梁。过梁两端伸入墙体的长度应在240mm以上。
6.7 配套设施。
6.7.1 电源零线(电源保护接地中性线PEN)在入户处应与接地线连接做重复接地。电源总进线不小于BV-10mm2,照明回路采用BV-2x2.5,插座回路为BV-3x2.5。进户线和穿墙线应用绝缘套管保护;室内开关安装距地高度为1.30米。接地线和零线(保护线PE和中性线N)在总电源箱后应严格分开,插座回路都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动作电流小于等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等于0.1s。应按三类建筑物设计、设置防雷系统。
6.7.2 给水和排水管道都应选用通水能力好、价格便宜、安装方便的UPVC塑料管;在厨房的塑料给水管,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米,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米。
6.7.3 散水。建成后的房屋必须做散水,以防雨水灌入地基。
6.8 安全施工。
6.8.1 尽量聘请专业队伍或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施工队伍的施工机具配套,施工工艺先进,尤其是对钢筋混凝土的性质及施工方法、关键部位的处理,有较丰富的经验,质量验收标准掌握得较好,可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6.8.2 施工用电应由专业人员安装操作;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做好保护接地;电气设备必须设有专用开关箱,箱内设漏电保护器;闸刀内保险丝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电线不得有老化、破皮现象,线路应架设且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不得拖地。
6.8.3 起重、运输等各类机械必须有专人操作,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操作人员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6.8.4 脚手架基础应平整、坚实,同时应做好排水坡度;架体与主体间应拉结牢固;脚手架应比施工作业层高一步架;施工作业层脚手架内应满铺脚手板, 并在外侧设防护栏杆和踢脚板;脚手架外侧立面应设立网封闭。
6.9 新建房屋选址。因开辟消防通道等需新建房屋的,其选址应考虑基址的位置、地形、坡向、高程、地质、水文、地震烈度、日照、主导风向、气候条件及基址面积、长宽尺寸等;考虑基址周围地物地貌、山水林木、道路及公共设施分布、走向等可利用的条件和施工条件、建筑材料来源等;应符合规划要求,不占或少占耕地;应选择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硬度均匀稳定的有利地段建房;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膨胀土层,软硬不均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拟建房屋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6.10 其它。木结构建筑全面改成不燃结构建筑的条件暂时达不到的,可优先对可燃材料的房顶和厨房等重点部位进行不燃化改造。村民新建木质结构住宅建筑的,高度应控制在三层及三层以下。单层木结构住宅建筑,单排最大允许长度不应超过100m;两层木结构住宅建筑,单排最大允许长度不应超过80m;三层木结构住宅建筑,单排最大允许长度不应超过60m。
7.其他措施和要求
7.1. 每个乡镇应组建一支不少于30人参加的机动灭火队;每个村寨组建一支人员相对固定的义务消防队,并分为报警、救助、破拆、供水、灭火等小组,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门培训和演练。
7.2. 村寨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在木结构建筑密集区域和水、电、气、火、油等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宣传标语。
7.3. 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口、防火隔离带、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点、管道阀门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操作说明等。
7.4. 以下内容应上墙公示:村寨的火灾防治领导机构、防火公约、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生产生活用火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喊寨巡寨制度、义务消防队训练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制度、灭火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