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质量,督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机构)落实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责任,加强建筑火灾隐患源头管控,根据工作安排,我厅定于2024年9月组织开展2024年第二次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质量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24年9月1日—30日。
二、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体系。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建发〔2019〕14号)。
(九)《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桂建发〔2020〕18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三、核查对象和内容
(一)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在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技术审查服务的消防设计审查机构。本次核查将从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上抽取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重点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多业态混合的经营场所、新业态的经营场所、石油化工行业等建设工程消防风险突出的项目。
(二)核查内容。
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程序核查。核查消防设计审查机构是否按现行有效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问题是否按照规定上报;对消防设计回复意见是否进行复审等。
⒉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完整情况核查。核查消防设计审查机构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要求对消防设计文件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经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仍存在图纸不全、与最终实施图纸版本不一致等问题。
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核查。核查消防设计审查机构是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审查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是否存在漏审和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现象;是否按要求对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各类消防设施等涉及消防安全性的内容进行审查,核查相关审查记录和结论意见。
四、核查方式
(一)核查范围和方式。
⒈ 核查范围。自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以来,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时间为准),重点核查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为审查依据的消防设计文件。本次核查原则上无需提供项目纸质文件材料,所需设计文件资料将按照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中所填写的施工图审查编号在对应的施工图审查系统上获取。若因工作需要或所需资料不全,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提供纸质文件材料,并确保与施工图审查系统中审查合格的图纸资料一致。
⒉ 核查方式。本次核查采取线下集中核查的方式,依托广西建设工程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成立核查综合协调组和专家核查组。一是由专家核查组集中核查抽取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资料,形成核查意见;二是反馈核查意见,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对核查意见如存在疑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意见;三是核查综合协调组针对核查情况和反馈意见组织讨论,对仍然存疑的问题进一步组织专家论证,形成最终核查意见。
(二)核查程序。
⒈ 确定核查项目。由核查综合协调组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每个消防设计审查机构随机抽取2—3个项目,针对重点监管的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将适当增加抽取项目数量。
⒉ 组织专家核查。专家核查组对抽查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梳理,经核查综合协调组评定后形成核查意见。
⒊ 反馈核查意见。核查综合协调组将向各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反馈核查意见,各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当组织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对核查意见进行认真核对。针对存在疑义的条款应当说明理由,提供佐证材料,形成书面回复意见反馈。
⒋ 确认核查意见。核查综合协调组针对各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回复意见组织专家复核,并召开核查意见讨论会,适时组织有关消防设计审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说明确认,形成最终核查意见。
⒌ 限期整改。对工作质量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由项目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相关责任单位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前将整改材料提交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核实确认。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机构整改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我厅,我厅将根据情况适时开展抽查。
⒍ 公布核查结果。我厅将通报核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对本次核查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条文和严格要求类条文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我厅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20〕16号),对有关机构予以登记不良信用信息,并作相应信用扣分处理。对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我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对消防设计审查机构法人和总技术负责人开展警示和约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积极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监督管理,提高我区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各消防设计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核查工作要求,确保核查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要树立法律责任意识,建立高素质、守法纪、尽职责的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核查综合协调组、专家核查组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联系人:罗淇桓;联系电话:0771-2260389。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