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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 意见的通知

2023-12-08 16:19:43 来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收藏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模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扩大和服务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有效投资,守住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底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23年12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处,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晨星,联系方式:0771—2260396;电子邮箱:txfb@zjt.gxzf.gov.cn;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206室。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 通 运 输 厅

2023年12月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以下简称消防审验)工作实际,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为导向,安全为底线,稳妥为前提”原则,优化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方式,畅通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路径,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权责一致,强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加强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培育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和人员,推广使用建设工程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验收,实现“机制创新与风险管控相统一,优化服务与规范流程相结合,科学管理与安全发展相促进”的工作目标。

       二、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原则,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避免形式主义、消极应付、互相争执、推诿扯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指导完善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标准体系;推动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应用于交通运输建设工程。

(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监管责任,负责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工程分类

       新建、改(扩)建的交通运输建设工程中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类别主要有:

(一)隧道工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城市规划区内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隧道工程,按照特殊建设工程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隧道工程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按照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地方铁路隧道参照公路隧道分类执行。)

(二)服务配套工程。包括为交通运输提供服务保障的综合楼、航站楼、候车室、客运码头、宿舍、宾馆旅社、维修车间、物流仓储和加油加气加氢充电站等工程,符合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符合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按照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三)管理配套工程及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包括管理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收费站、养护站等的房屋建筑工程,符合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符合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按照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四、审批权限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多属于线性工程,具有类型多、标准多、跨度大等特点,为保障消防审验质量和效率,统一消防审验标准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五、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特殊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1.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2.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3.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和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编制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并依法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并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六、申报材料

      交通运输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报材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有关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法定条件,依法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符合交通运输行业建设规划许可要求。为提高交通运输工程消防审验的时效性、便利性和规范性,鼓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消防审验容缺受理机制,并确保符合下列前提条件:

1.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和消防法律法规;

2.不影响对建设规划、消防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

3.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消防审验材料不一致。

       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已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交通运输工程,可按批复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交通运输工程,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八、会商协调督导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立会商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将不定期组织召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协调调度会,及时通报本部门、本领域消防审验信息和新出台的涉及消防审验的新标准、新政策、新规定,确保工作有效衔接,会商协调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研判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火灾形势,分析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难点、堵点问题;二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明确和调整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重点监管和重大风险清单;三是通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常见问题;四是通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五是研究加强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及人员培育;六是研究处理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式;七是推广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应用。

       九、消防审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机制

       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工作中,双方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消防审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力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质量联合督导,涉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疑难问题的,双方还可以组织开展专题协商,加强综合分析研判、跟踪落实和督查督办,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联合工作方案,妥善处理疑难和历史遗留问题。日常工作中发现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经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以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弄虚作假、降低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并将违法违规证据推送消防审验行政处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