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9月1日起,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将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丙级岩土工程项目是否实施将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决定。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要求的。
为尽快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了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的时间和范围,并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工作内容和执业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要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方能执业;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暂行规定》提出,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中,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对于已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资质审核时可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进行认定。首次申请资质、增项资质和升级资质的单位,须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注册执业人员标准条件。 翟立
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有新规
2009-06-24 15:08:03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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