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2009]30号
为尽快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执行《暂行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要认真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聘用和注册工作,尚未聘用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以尽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根据我区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规定的丙级岩土工程项目,我区暂不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何时实施将另行通知。
三、在过渡期(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内,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执业签章的有关技术文件按照《暂行规定》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要求执行。
四、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在过渡期(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内,可按《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协作单位签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以下简称《外聘协议书》),由协作单位指派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相关岩土工程项目进行执业活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只能外聘于1家聘用单位,且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外聘单位签订《外聘协议书》。
聘用单位按规定提交的技术文件须经协作单位指派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后方可生效和交付。聘用单位在提交技术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外聘协议书》复印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时应予核验。
五、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工程设计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其相关的技术文件。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
广西区建设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