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0〕18号
各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要按照《通知》和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7〕16号)要求,认真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确保我区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
二、各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要于2010年3月底以前,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一次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桂建质〔2007〕16号文的情况。我厅将在2010年4月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对检查发现住宅逐套质量验收工作不落实,或不按照逐套质量验收标准规定验收的住宅工程,我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全区通报批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