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2011〕1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推进我区危旧住房的改造工作,解决危旧住房改造中拆除费用计价依据不足的问题,完善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利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拆除及局部拆除工程。
二、本定额于2011年6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广西单位估价表》中的拆除部分定额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B.6其他工程中的B.6.7拆除子目同时停止执行。
2011年6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1年6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三、本定额与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及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四、全区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五、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发布机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