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2011]1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近年来,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市政项目”)的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确保建筑、市政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工程勘察市场竞争不够规范、勘察企业诚信不足、合理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障、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筑、市政项目的质量安全,现就加强我区建筑、市政项目的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市政项目勘察市场的准入
从事建筑、市政项目勘察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其中,从事现场钻探的企业,必须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证书。
只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应将现场钻探业务分包给具有工程勘察劳务类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自行从事现场钻探业务。
只取得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的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具有勘察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分包现场钻探业务,不得自行承揽现场钻探业务。
原已取得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的企业,需在2011年10月15日前,按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见附件1),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换证申请。新申请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的企业,一律按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自治区外的工程勘察企业到我区承接勘察业务时,必须按备案条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关的业务。
二、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钻探的监管
为加强对建筑、市政项目工程勘察现场钻探工作的监管,决定建立以下两项制度:
(一)实行建筑、市政项目工程勘察报告制度
承担建筑、市政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勘察企业应当至少在现场钻探工作开始前1天,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告手续。负责接收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接收证明。办理工程勘察报告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业主委托书或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劳务类合同;
2、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严格按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编写);
4、工程勘察企业参与项目勘察的人员一览表(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工作性质如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钻探编录人等);
5、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参与项目钻探的人员一览表(注明钻探记录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投入该项目的主要勘探设备一览表;
6、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的上岗证书原件;
7、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承担本项目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钻探时间及项目地点的说明;
8、区外工程勘察企业到我区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应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
企业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否则按弄虚作假、逃避监管论处,如遇特殊情况,钻探时间需要延长的,应提前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出具接收证明(应注明项目名称、接收时间、编录人和记录人的姓名并加盖接收专用章,见附件2),在现场钻探工作结束后,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的上岗证方可分别由工程勘察企业和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领回。
(二)实行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持证上岗制度
为保证工程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实行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持证上岗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的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业务工作。
在工程勘察现场钻探期间,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的上岗资格证书暂押在接收机关,在现场工作的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需随身携带能表明自己身份的证明(如身份证、驾照等),以备监管部门检查。监管部门如发现现场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与报告情况不符时,可要求该项目停工整顿或取消报告,收回接收证明;如发现现场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有现场工作造假行为,应取证后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规定吊销其上岗资格证书。
2011年12月1日后开展现场钻探的勘察项目,应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告手续。
三、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各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工程勘察企业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工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其工程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
工程勘察企业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封面应采用附件3(丙级勘察企业所做的丙级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用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的执业印章)的格式;
(二)第2页应附上工程勘察企业法人的声明(见附件4);
(三)第3页应附上报告证明的复印件;
(四)第4页应附上参与本次勘察的所有编录人、记录人的声明(见附件5);
(五)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应严格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有关国家标准编写;
(六)工程勘察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场地地形、地貌的全景;
2、钻探(或试验)班组的现场作业照片(以现场为背景);
3、所有编录人、记录人的现场工作照(以现场为背景);
4、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初审意见和工程勘察企业的答复意见。
工程勘察企业派出的钻探编录人应对钻探现场进行旁站监督并签证,每张原始记录都要有钻探编录人的签名方为有效。
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要加强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对本企业提交的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承担的现场钻探工作的质量负责。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应将每孔的岩土芯样(须附有参照尺)作为档案资料存档备查。如报告中的联系人在钻探期间联系不上或工地现场无人、超期钻探,均视为逃避监管。监管部门应对此进行处罚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工程设计企业应协助监管
从2012年1月15日起,施工图审查机构如发现工程勘察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三点的要求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区外勘察企业没有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不得审查通过,否则要追究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
工程设计企业不得依据未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设计,如有发现建设单位将工程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的施工图同时报审,则按未勘察先设计论处,将追究工程设计企业的责任。
五、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各项新规定,加强对各项新规定的宣传,督促各工程勘察企业参加钻探编录、钻探记录培训,按规定要求申请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并按要求实行报告。
为保证新规定的顺利实施,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1年12月开展一次钻探现场大检查活动,对建筑、市政项目的工程勘察钻探现场进行检查,各市在开展检查前,请将检查方案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便督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
2、接收证明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5、编录人、记录人声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工程勘察行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是指提供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岩土工程治理等劳务服务的企业应取得的从业资格。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等级。
(二)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三)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内(含)。
二、标准
1.工程钻探
1-1 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 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或技师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记录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钻机不少于5台(标准贯入、动力触探设备相应配套);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 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钻机不少于5台、抽水试验设备不少于2套(空压机、深井泵等);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3.岩土工程治理
3-1 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测量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25人。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不少于10台套;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任务范围
劳务类工程勘察企业只能按其资质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岩土工程治理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 则
(一)本资质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本资质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接收证明
XXXX项目已于XXXX年XX月XX日进行勘察报告(其中报告的编录人是: ,记录人是: ),特此证明。
接收报告单位:XXXX(接收专用章)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
XXXX项目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勘察阶段:
工程编号:
勘察起止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提交单位、资质等级:(加盖单位勘察设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打印及本人签名)
技术负责人:(打印及本人签名)
审定人:(打印及本人签名)
审核人:(打印及本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打印及本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报告编写人:(打印及本人签名)
提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其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准确的。我知道报送虚假的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报送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其附件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编录人、记录人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我们在此次工程勘察过程中,布孔数量、深度、位置、孔距、取样等均满足勘察纲要的要求,出具的原始记录的全部内容是真实准确的。我知道报送虚假的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报送的原始记录如有虚假,我们愿接受吊销上岗证书的处罚,并愿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编录人:(打印及本人签名)
记录人:(打印及本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